当晚案发以后,刘洋找到刘伟进行商议:为使蒲亚杰逃避法律的制裁,让刘伟去交警队替蒲亚杰“顶包”,且刘洋教刘伟编造好谎言。2014年4月2日晚,刘伟用事先与刘洋一起准备好的谎言到资阳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松涛派出所承认了其于当晚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川M×××××的黑色比亚迪轿车在四川希望汽车职业学院大门外撞伤人的虚假事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犯罪嫌疑人董某、刘洋、蒲亚杰、吴安华、李周建、李伟、杨胡元、罗玉候、秦兆星、丁浩、曾波、李波、刘伟的供述、证人证言、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嫌疑人辨认笔录、李波的一部分住院病历等证据证实。 被告刘洋、蒲亚杰、吴安华、李周建、李伟、杨胡元、罗玉候、秦兆星、丁浩、曾波、李波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涉嫌聚众斗殴罪;犯罪嫌疑人刘洋、刘伟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涉嫌包庇罪。且被告给李波造成了人身伤害,在医院治疗用去大量的医疗费,并产生了误工费、住院期间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费、住宿费、交通费、残疾辅助用具费、后期治疗费等。所有被告之间相互鼓惑、激励、指使、怂恿对方进行非法行为并故意导致原告受伤残的刑事犯罪,而被告董某事发时未满18周岁,故其监护人应当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而被告付金元、杨开头用自己的车为被告人提供其到达犯罪现场的交通工具并故意撞倒原告,故应为被告对其犯罪行为向李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因受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期间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住宿费、交通费、残疾辅助用具费、后期治疗费等共计276307.57元;被告之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