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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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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兰与李基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对上述证据材料质证意见如下:证1、2、3无异议;证4发票没有处方对应,病历上显示是多吃联系不上患者,费用清单扣除挂床费用和非医保用药;证5真实性有异议;证6事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对上述证据材料质证意见如下:证1、2、3无异议;证4发票没有处方对应,病历上显示是多吃联系不上患者,费用清单扣除挂床费用和非医保用药;证5真实性有异议;证6事故当时没有说过有财产损失,不认可;证7需要核实原件。

被告李基良对上述证据材料质证意见:都没有异议。

被告李基良为证明自己的主张,举证如下:

调解协议及收条、收据,拟证明我按照协议垫付了原告医疗费4100元。

原告王志兰对上述证据材料质证意见,无异议。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对上述证据材料质证意见,无异议。

根据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如下:

原告王志兰系城镇居民户口。被告李基良驾驶车牌号为川A×××××号小型轿车系自己所有,并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122000元。

2013年10月31日16时20分,被告李基良驾驶车牌号为川A×××××号小型轿车,从南门路口往东门方向行驶,当车行至资阳雁江区建设南路一段运管所外时,因观察不周,与行人原告王志兰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王志兰受伤后被送往资阳市雁江区中医医院住院治疗,于2014年1月10日出院。出院诊断为:中医诊断为伤筋、血瘀气滞。西医诊断为右下肢多处软组织伤。出院医嘱:1、院外适当休息,定期门诊随访;2、患者诉腰椎CT检查明确有无腰椎间盘突出等情况;3、建议到上级医院进一步检查治疗。用去医疗费及门诊费10844.14元。2014年5月15日原、被告双方到资阳市雁江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调解协议,协议载明:“一、由李基良赔偿医疗费4100元,已付2600元,余款1500元于2014年5月16日支付。二、王志兰受伤的经济损失由王志兰到医院结算后再由李基良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被告李基良已按协议付给王志兰医疗费4100元。2015年3月24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向本院申请要求对原告王志兰合理住院时长和合理误工时长进行鉴定。2015年5月13日,资阳求真司法鉴定中心根据本院委托作出鉴定意见为:1、伤者王志兰合理住院时间为35日;2、伤者王志兰误工时间为52日。2013年11月7日,资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基良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