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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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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建利与刘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另查明,原告花费停车费1000元。被告刘洋驾驶的车辆被告刘洋本人所有,其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且在保险期内,交强险理赔限额为医疗费10000元,伤残赔偿金110000元。被告刘

另查明,原告花费停车费1000元。被告刘洋驾驶的车辆被告刘洋本人所有,其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且在保险期内,交强险理赔限额为医疗费10000元,伤残赔偿金110000元。被告刘洋在事故发生后为原告支付医疗费33400元。

上述事实由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病历、住院费用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及庭审笔录中原被告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莱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作出的莱公交认字(2014)第0028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刘洋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魏建利不承担事故责任,认定事实清楚且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原告系农业户口,其提供证据足以证明其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因此对于原告的相关计算标准本院依照城镇居民予以计算。

参照法庭辩论终结前上一统计年度统计数据,原告魏建利的损失本院计算如下:

医疗费77149.46元;

伤残赔偿金140265.6元(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29222元*20年*24%);

误工费30320元(原告提交的收入证据不足,本院参照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80元/天计算,误工时间原告要求计算至定残前一日为379天,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认可);

护理费43734.7元(住院141天*护理人员魏延圣按批发零售业日收入135.92元+(住院141天+出院180天+后续住院30天)*护理人员配偶宫培爱护理标准70元/天);

交通费本院酌情支持1500元;

鉴定费2800元;

伙食补助费6840元(住院141天、后续住院30天,共171天;每天伙食补助标准为40元);

后续治疗费15000元;

车辆损失费5500元;

停车施救费1000元;

以上费用共计324109.76元。原告要求的营养费无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要求的精神抚慰金根据原告的伤情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