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杨芳与黎祖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由被告出具的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由被告出具的《借条》,《借条》上明确载明了借款期限、借款金额及借款人,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4500元,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应予偿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500元利息,符合双方约定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于2013年4月21日向其借款3000元,本院认为,虽然双方没有签订借款合同,但是借款的形式符合交易习惯,且原告确实将3000元借款通过转账的方式交付被告,因此,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支持,被告应予偿还。关于原告代付网站的制作费问题,属另一法律关系,本院在本案中不予调整。由于原、被告双方未明确约定债务追偿的费用承担问题,对原告主张被告偿付原告追偿债务所支付的旅差费、电话费等费用1000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黎祖滨偿还借款17500元给原告杨芳;

二、被告黎祖滨偿付利息500元给原告杨芳;

三、驳回原告杨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3元,减半收取为167元,由原告杨芳负担50元,由被告黎祖滨负担117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逾期不交纳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廖 彬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