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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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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芳与黎祖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2015)横民一初字第1015号 原告杨芳。 委托代理人黄南彰,广西理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黎祖滨。 原告杨芳与被告黎祖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杨芳的委托代理人黄南

(2015)横民一初字第1015号

原告杨芳。

委托代理人黄南彰,广西理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黎祖滨。

原告杨芳与被告黎祖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杨芳的委托代理人黄南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黎祖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是朋友关系,因被告长期从事装修装饰工程生意,经常出现现金短缺的现象,自2012年9月9日至2013年4月11日期间,被告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4500元。2013年4月11日,被告在横县书写借条,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人民币500元,并在借条上注明原告可凭借条的扫描件向被告收款,被告当日将该借条通过手机拍照发给原告。2013年4月21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元作为周转资金,口头承诺2013年4月末偿还欠原告的所有债务,原告于当天通过中国银行转账3000元给被告。2014年春节前夕,被告在南宁约见原告,告知原告目前已经筹备在贵州签订一个大的工程合同,承诺收到预付款即可还钱给原告,同时,请原告介绍制作网站的朋友给被告。当日原告电话联系了一个朋友姚钧华帮被告制作网站,姚钧华与被告双方约定网站制作费为2300元。2014年4月初,姚钧华已经制作完成被告要求的网站,原告催促被告付款,被告一直以未收到预付工程款为由,不支付网站制作费。2014年5月27日,原告碍于朋友之间的友谊,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姚钧华网站制作费1500元,随后,原告不断催促被告归还债务,被告均以没有钱为由不归还债务。2014年9月,原告的朋友再次问原告对网站是否有改版意见,原告再次向姚钧华支付制作费8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追索上述债务,被告拒不偿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息20300元(其中借款本金19800元,利息500元),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追偿债务所支付的旅差费、电话费等费用合计1000元。

原告提供以下证据:

1、《借条》1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4500元的事实。

2、中国农业银行对账单,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向被告交付借款。

3、中国建设银行对账单,证明原告代被告支付的网站制作费。

被告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兹因黎祖滨财务紧张,自2012年9月9日-2013年4月11日期间,共向杨芳借人民币壹万肆仟伍佰元整(¥14500.00元正),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人民币伍佰元整,还款期限为2013年4月15日前(含),特立此据为凭。借款人:黎祖滨,2013年4月11日。在借条的下方,标注:“杨芳可凭该借条扫描件向本人收款”。2013年4月21日,原告主张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借款当日,原告通过其中国银行的账户转账3000元给被告。此外,原告主张,原告介绍姚钧华给被告制作网站,约定的制作价格为2300元。网站制作完成,被告未向姚钧华支付费用,原告共向姚钧华支付了2300元的制作费。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索上述债务,被告拒不还款,原告诉至法院。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