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刘圣保与吴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被告吴波偿还原告刘圣保借款人民币300万元及利息(2014年11月28日前三个月的利息20万元,2014年11月29日后的利息以本金300万元从2014年11月29日起计至本案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

被告吴波偿还原告刘圣保借款人民币300万元及利息(2014年11月28日前三个月的利息20万元,2014年11月29日后的利息以本金300万元从2014年11月29日起计至本案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

本案受理费33272元,律师代理费109000元,由被告吴波承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3272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德强

代理审判员  蒋婷婷

人民陪审员  骆国富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莫智晴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