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14年2月12日,原告莫华忠与被告黎树福都去阳朔普益乡小埠头村的村民莫桥云家赴宴结婚酒。吃过晚饭约九点左右,被告就开着自己的摩托车回家。被告开摩托车到凉水井村路段时,原告开的轿车跟到了被告的摩托车后方行驶。由于村道是泥巴路,当时天又下过雨,路面不平又狭窄。原告开车在后按喇叭要求被告让路,被告认为当时的路面无法让路。为此,双方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原告莫华忠等人将被告黎树福推到在地。事发后,来了一伙不明身份的年轻人追打莫华忠等人,在莫华忠等人跑开后,这些不明身份的人就动手将原告开的车牌号为桂A-×××××奇瑞威志轿车的车窗玻璃、车灯砸碎。原告当时就向阳朔县公安局普益派出所报了案。普益派出所在接警出警到现场后,本着和谐社会原则,在被告黎维登主动提出其愿意作为中间人对双方冲突进行调解的情况下,同意双方当事人要求,先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事后,原告自行开车到修理厂对其被砸坏的车辆进行了维修,共支付维修费用11528元。2014年4月29日,原告莫华忠的父亲莫继才到普益派出所报案称,被告黎树福不愿承担原告维修车辆费用。普益派出所再次介入此案,分别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两次召集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调解,但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协议。原告于2014年12月24日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黎树福赔偿原告的车辆修理费11528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追加黎维登为被告,要求被告黎维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本案原告莫华忠驾驶的车牌号为桂A-×××××奇瑞威志轿车被不明身份的人砸坏。事发当日原告也向公安机关报了案,目前该案还在侦破中。原告起诉要求两被告赔偿其轿车被砸坏所造成的损失。原告应对本案被告侵权事实的发生负举证责任。原告诉称被告黎树福将其轿车砸坏,庭审中在被告黎树福对砸车一事当庭予以否认后,原告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其诉请。被告黎维登在本案中只是为了双方不起冲突,作为中间人主持双方进行了调解。但双方未能达成协仪,被告黎维登并非本案的侵权责任人。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黎树福赔偿车辆维修费11528元,被告黎维登负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请,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莫华忠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88元,由原告莫华忠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