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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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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秀莲与蓝伟雄、黄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11、东南社区居委会证明,证明位于钦州市安州大道财苑一巷XX号是2006年开始才命名该街道名称和编排具体门牌,2006年之前没有财苑一巷XX号这个编号的,从而证实原告提供的被告蓝伟雄于1999年8月3日、1999年12月6日出

11、东南社区居委会证明,证明位于钦州市安州大道财苑一巷XX号是2006年开始才命名该街道名称和编排具体门牌,2006年之前没有财苑一巷XX号这个编号的,从而证实原告提供的被告蓝伟雄于1999年8月3日、1999年12月6日出具的两张“借条”记载有“为了加高财苑一巷XX号楼房整体”和“因装修财苑一巷XX号楼房”属于假借款,因为当时根本就不存在财苑一巷XX号这个编号;

12、被告蓝伟雄归还钦州港大道XXX号铺面按揭贷款明细表,证明被告蓝伟雄于2007年1月才开始购买钦州港大道XXX号铺面,在2006年6月、8月时根本就不存在钦州港大道XXX号铺出售,所以不存在借钱购买该商铺;

13、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证明钦州市钦州湾大道新昌阁一楼商住楼铺面01号的土地在2004年10月由裕泰公司转让而来,开发商系广西新昌转业有限公司,开发商于2004年9月24日成立,于2005年3月9日办土地证,于2005年3月28日取得规划许可证,此后才开始建设新昌阁,故不存在被告蓝伟雄于2004年6月20日、2004年11月25日向其母亲梁秀莲借款购买新昌阁一楼商住楼铺面XX号;在2005年6月10日被告蓝伟雄已抵押评估办理按揭,说明2005年6月10日被告蓝伟雄已支付首付款,故也不存在被告蓝伟雄于2006年3月28日向其母亲梁秀莲借款购买新昌阁一楼商住楼铺面X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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