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邓先云与江世欢、陈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2015)横民一初字第1289号 原告邓先云。 被告江世欢。 被告陈云。 原告邓先云诉被告江世欢、陈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邓先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世欢、陈云经本院

(2015)横民一初字第1289号

原告邓先云。

被告江世欢。

被告陈云。

原告邓先云诉被告江世欢、陈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邓先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世欢、陈云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2月10日,被告江世欢以解决工人工资为由,从原告处借款150000元,借款时签订《借款协议书》,借款协议书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每月利息为6000元,逾期利息也是每月6000元。按协议约定,被告用其宝马牌小轿车(桂A×××××)作抵押。但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没有依约还款,且故意躲避,至今未归还本息,原告经多次追讨无果。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江世欢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每月6000元,从2015年2月10日起计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本案的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陈云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

1、《借款协议书》1份,证明被告江世欢从原告处借款的金额;

2、《收条》1份,证明被告江世欢已从原告处收到借款;

3、《银行转账凭证》1份,证明被告江世欢从原告处收到借款;

被告江世欢、陈云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0日,被告江世欢与原告签订《借款协议书》,载明:借款人江世欢由于所承包的工程未能及时结款,急需一笔资金支付工人过年,现向邓先云借款150000元,借期一个月,即从2015年2月10日至2015年3月9日,所借款项的利息按月计,月息肆分,即一个月的利息为6000元。如果江世欢一个月内未能及时还款,超期的利息也是按月计,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月息也是肆分。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将100000元转至被告江世欢的广西农村信用社账户中。被告江世欢向原告出具收条,载明:“收到借款壹拾伍万元,其中转入信用社账号壹拾万元,现金伍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原告多次追索,被告江世欢没有偿还借款。

另查明,本案的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其与被告江世欢签订的《借款协议书》、《转账业务凭证》及由被告江世欢出具的《收条》,证明被告江世欢向其借款150000元,故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江世欢应予以偿还。原告主张被告江世欢按约定每月6000元向其支付利息,由于双方在《借款协议书》上的约定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陈云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