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告广西桂平市荣强木业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利息)给原告容县容江粘合剂厂〖利息的计算办法:从2015年6月11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以本金180173.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农村信用合作社逾期贷款利率(一年期)计算〗。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52元,由被告广西桂平市荣强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按照上诉请求数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农行广西玉林分行营业部;户名:玉林市财政局;账号:20-401001040008677),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李宏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罗 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