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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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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国书与黄杨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二、被告黄杨传支付利息给原告朱国书(利息计算办法:以400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0月26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黄杨传已经支

二、被告黄杨传支付利息给原告朱国书(利息计算办法:以400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0月26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黄杨传已经支付的利息298560元从中扣减);

三、原告朱国书对被告黄杨传提供的抵押物[土地证号为:容国用(2005)第0157808号、容国用(2005)第0157674号,房产证号为:房权证容县字第××号、容国用(2005)第0157674号)在拍卖、变卖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收取受理费人民币38800元,由被告黄杨传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8800元(受理费户名:玉林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农行广西玉林分行营业部,账号:20×××77),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艺予

人民陪审员  王湘菘

人民陪审员  黄小妮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周小荻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