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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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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国书与黄杨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本院认为,原告为证明被告向其借款的事实已提供了被告黄杨传出具的《抵押借款合同书》及网上银行专用凭证证实,故应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且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都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全面履行自己的

本院认为,原告为证明被告向其借款的事实已提供了被告黄杨传出具的《抵押借款合同书》及网上银行专用凭证证实,故应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且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都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0万元,于法有据,理由正当,本院依法应予支持。原、被告双方约定月利率按照3.732%计算,已超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对超出部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黄杨传已经支付的利息298560元从中扣减。被告黄杨传自愿以其所有的土地及房产提供抵押担保,且抵押物已经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已确立,因此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故原告请求对抵押物的拍卖、变卖所得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被告黄杨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的主张及诉讼请求放弃抗辩的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杨传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0元给原告朱国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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