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被告因为自己行为的过失,造成原告种植的瓜菜合法财产损失,且经人民调解确认,由被告赔偿原告瓜菜损失6000元。被告仅支付2000元后,拖延拒不支付余下赔偿款。因此,原告请求支付余下赔偿款4000元,符合前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还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4000元,因经原被告签字的调解协议,是一份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而该协议并没有约定违约金,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4000元,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理由不成立。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原、被告签字的调解协议,已约定支付赔偿款的时间,被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拖延支付调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款,造成原告利息的损失。依照前述法律规定,被告应赔偿约定付款日期(2014年4月20日)次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限定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陆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曾某某瓜菜损失4000元。 二、被告陆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曾某某2014年4月21日起至判决指定的期间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基准利率计息)。 三、驳回原告曾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第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陆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学信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王 兰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