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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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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与陆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澄民初字第591号 原告曾某某,男,1955年2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陆某某,男,196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 原告曾某某诉被告陆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学信适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澄民初字第591号

原告曾某某,男,1955年2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陆某某,男,196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

原告曾某某诉被告陆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学信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曾某某诉称:原告于2012年下半年期间,在本村“鞭子田冲”种植冬瓜5亩,角豆2.5亩,共计7.5亩。瓜菜收获期间的2013年4月1日,被告经营美亭响水电站发电生产中,由于该电站发生机械设备意外故障事故,被告为安全抢修机械设备排水,使原告种植的冬瓜及角豆受水浸,引发赔偿纠纷事件。2014年1月24日经澄迈县金江镇美亭站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告向原告赔偿6000元,并定于2014年4月20日交款6000元给原告。2014年6月30日被告通过农村信用社转账2000元到金江镇美亭站调解委员会调解员李述发的账户,再由调解员李述发交款给原告,余欠赔偿款4000元至今没有赔付原告,经金江镇美亭站调解委员会多次沟通催交,被告总是以各种借口使赔偿余款4000元至今没有履行完毕,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1月24日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瓜菜损坏赔偿人民币6000元,已付2000元,尚欠4000元支付给原告。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4000元,二项合计赔偿8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人民调解协议书;2、收据;3、账户明细单。以上证据用以证明原告与被告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确认,被告应于2014年4月20日向原告赔偿瓜菜损失6000元,但被告仅付了2000元,还欠4000元。

被告陆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和证据。

经庭审举证、质证,对当事人庭上出示的证据审查认定如下:

对原告证据的认定:原告庭上出示的证据1、2、3,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待证事实有关联,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以下事实:2013年4月1日,被告经营的美亭响水电站机械设备发生故障,为安全抢修机械设备紧急排水,浸泡了原告在“鞭子田冲”种植的已进入收获期的5亩冬瓜,2.5亩角豆,引发纠纷。2014年1月24日,经澄迈县金江镇美亭站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告向原告赔偿瓜菜损失6000元,定于2014年4月20日付款。被告直到2014年6月30日才通过农村信用社转账2000元到金江镇美亭站调解委员会调解员李述发的账户,再由调解员李述发交款给原告,余欠赔偿款4000元至今没有赔付给原告。经原告要求,金江镇美亭站调解委员会多次沟通催交,被告总是以各种借口未付4000元赔偿款。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