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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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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与莫衡山、林世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农户联保贷款额度申请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好借好还”小额贷款额度申请表》,拟证明2013年5月4日,被告莫衡山、黎记权、陈亮向原告申请联保小额贷款信用额度

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农户联保贷款额度申请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好借好还”小额贷款额度申请表》,拟证明2013年5月4日,被告莫衡山、黎记权、陈亮向原告申请联保小额贷款信用额度30000元。被告莫衡山、林世荣向原告申请小额贷款30000元;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联保借款合同》,拟证明2013年5月8日,原告与被告莫衡山、林世荣经协商签订了一份贷款金额为30000元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联保借款合同》;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拟证明2013年5月8日,被告莫衡山、黎记权、陈亮自愿成立联保小组,小组任一成员自愿为原告向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30000元贷款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借据》,拟证明原告于2013年5月8日向被告莫衡山发放贷款30000元;5、《小额信贷分期还款计划表》、《催收函》,拟证明经原告催收,被告莫衡山没有依约履行债务;6、被告莫衡山、林世荣、黎记权、李桂华、陈亮、陈秋梅身份证,拟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7、委托代理合同、律师收费发票、律师服务收费办法,拟证明被告莫衡山未还款,原告为实现债权聘请律师诉讼,支拟付律师代理费1576元。8、律师收费发票,拟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聘请律师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9、律师服务收费办法,拟证明律师收费依据;10、还款流水详情表,拟证明被告的还本付息的事实,被告莫衡山现在所欠银行的本息情况;

被告黎记权辩称,向原告借款是事实,尚欠原告的本金数额予以认可,但表示一下还不起,希望分期偿还该欠款。

被告陈亮辩称,向原告借款是事实,尚欠原告的本金数额予以认可,但表示一下还不起,希望分期偿还该欠款。

被告黎记权、陈亮对其辩解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

被告莫衡山、林世荣、李桂华、陈秋梅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开庭质证,被告黎记权、陈亮对原告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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