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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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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与郑新华、李成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本院认为,原告邮政储蓄银行阳朔县支行与被告郑新华签订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联保借款合同》以及原告与被告郑新华、张家娟、杨慧平签订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本院认为,原告邮政储蓄银行阳朔县支行与被告郑新华签订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联保借款合同》以及原告与被告郑新华、张家娟、杨慧平签订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原告依合同履行了贷款义务,被告郑新华应按合同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郑新华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违约,原告要求被告郑新华归还剩余贷款本息,并加收罚息及复息,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郑新华违约,致使原告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5009元,原告要求被告郑新华承担律师代理费,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成勇与被告郑新华系夫妻,对被告郑新华所贷的款项签名认可,被告李成勇应对被告郑新华所欠贷款本息及原告聘请律师所支付的代理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被告张家娟、杨慧平与被告郑新华签订贷款联保协议书,对被告郑新华所欠贷款本息及原告聘请律师所支付的代理费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唐润强、潘小全作为被告张家娟、杨慧平之配偶在被告张家娟、杨慧平签订的联保协议书签名予以认可,对被告张家娟、杨慧平在联保协议书上所确定的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郑新华、李成勇、张家娟、唐润强、杨慧平、潘小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动放弃,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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