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明提返还借款本金256522.97元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县支行; 二、被告黄明提赔偿借款利息(含罚息)损失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县支行〖利息(含罚息)计算办法:至2015年8月1日止已欠息2910.6元,从2015年8月2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止,以本金256522.97元为基数,按照双方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计算〗;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县支行对折价或拍卖、变卖被告黄明提、李春莉用于抵押的房屋(座落于广西容县容州镇南大街91号绣都苑3号楼1单元601号房,房屋证号:容县字第00020342号、第00020343号;3号楼11号车库,房屋证号:容县字第00020346号、第00020347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四、被告李春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88元,由被告黄明提、李春莉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县支行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按照上诉请求数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农行广西玉林分行营业部;户名:玉林市财政局;账号:20-401001040008677),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李宏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何孔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