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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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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县支行与黄明提、李春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2010年2月1日,原告与被告黄明提、李春莉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合同约定:被告黄明提向原告借款280000元,借款用途为个人购置住房贷款,借款期限30年,借款年利率4.752%,还款方式为每月等额本息还

2010年2月1日,原告与被告黄明提、李春莉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合同约定:被告黄明提向原告借款280000元,借款用途为个人购置住房贷款,借款期限30年,借款年利率4.752%,还款方式为每月等额本息还款法;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偿还贷款,原告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50%;发生下列情形,构成被告违约:……被告涉及刑事、诉讼、仲裁纠纷,对其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被告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的,原告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被告提前偿还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直至解除合同;借款使用被告黄明提、李春莉所有的房屋(座落于广西容县容州镇南大街91号绣都苑3号楼1单元601号房,房屋证号为:容县字第00020342号、第00020343号;3号楼11号车库,房屋证号为:容县字第00020346号、第00020347号)作为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等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贷款280000元给被告。在合同履行中,被告从2015年6月1日起至现在已连续三期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给原告,且本案的抵押物因被告的其他案件已被本院正在查封、拍卖执行之中。截至2015年8月1日止,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56522.97元及借款利息(含罚息)2910.6元。

另查明,被告黄明提、李春莉是夫妻关系,被告黄明提向原告借款时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是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有效的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地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已依合同约定发放贷款给被告,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给原告,且抵押物又因被告其他案件被本院正在采取查封、拍卖措施,继续履行合同已经无法实现最终的目的,因此,原告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黄明提、李春莉以其所有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并到抵押登记部门办理了登记,因此,原告对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借款时发生在被告黄明提与李春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该借款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向原告偿还。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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