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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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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与陈乾华、陆雪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农户联保贷款额度申请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好借好还”小额贷款额度申请表》,拟证明2013年1月31日,被告陈乾华、唐道开、李先林、钟振学向原告申请联保小额

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农户联保贷款额度申请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好借好还”小额贷款额度申请表》,拟证明2013年1月31日,被告陈乾华、唐道开、李先林、钟振学向原告申请联保小额贷款信用额度50000元。被告陈乾华、陆雪琴向原告申请小额贷款50000元;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联保借款合同》,拟证明2013年2月3日,原告与被告陈乾华、陆雪琴经协商签订了一份贷款金额为50000元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联保借款合同》;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拟证明2013年2月3日,被告陈乾华、唐道开、李先林、钟振学自愿成立联保小组,小组任一成员自愿为原告向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50000元贷款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借据》,拟证明原告于2013年2月3日向被告陈乾华发放贷款50000元;5、《小额信贷分期还款计划表》、《催收函》,拟证明经原告催收,被告陈乾华没有依约履行债务;6、被告陈乾华、陆雪琴、唐道开、黄春红、李先林、廖土凤、钟振学、黄凤珍身份证,拟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7、委托代理合同、律师收费发票、律师服务收费办法,拟证明被告陈乾华未还款,原告为实现债权聘请律师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2694元。8、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明,拟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被告李先林辩称,向原告借款是事实,尚欠原告的本金数额予以认可,但是联保协议是保两年的,现在未到期,所以律师费不应该由我承担。

被告李先林对其辩解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

被告陈乾华、陆雪琴、唐道开、黄春红、廖土凤、钟振学、黄凤珍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开庭质证,被告李先林对原告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对被告认为开始签订的联保协议和后来签订的联保协议是和不同的人签的,并表示与后来的联保人不认识。但其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佐证,本院不予认定。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