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陈某与赵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5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阳民初字第499号 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邓斌烈,广西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 委托代理人李雪记,广西同盛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与被告赵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9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阳民初字第499号

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邓斌烈,广西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

委托代理人李雪记,广西同盛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与被告赵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庆忠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赵维钰和人民陪审员莫碧峰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江彩斌担任记录。原告委托代理人邓斌烈,被告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雪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诉称,原告于1981年承包经营兴坪镇狮子嵅土地,1999年土地延包时承包关系没有变更。1988年原告将承包面积为0.3亩的土地转租给被告经营种植,期限为20年。由于租赁期限早已届满,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未果,被告拒不退还承租的承包土地,为此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将位于狮子嵅村口面积为0.3亩的承包土地退还原告,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对其陈述事实提供的证据有:

1、原告身份证,拟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和主体资格;

2、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拟证明诉争土地是原告向发包方兴坪村委会狮子嵅村民小组承包的事实;

3、经济合作社证明,拟证明诉争土地承包给被告的时间届满,承包户要求归还承包地的事实。

被告赵某辩称,原、被告签订的《承包土地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至今已有26年,争议土地一直由被告从事农业耕种,原告并无异议。由于双方签订合同时受当时法律语言环境所限,无法采用现今“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准确法律术语,只能谨慎用词,以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的有偿“长期承包”土地按现行法律规定应属于“转让”形式,争议土地系原告自愿转让给被告,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

被告为其辩解提供的证据有:承包土地合同一份,拟证明原告于1988年将争议土地转让给被告,一直以来都是被告在经营管理。

经过开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无异议,本院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证据予以认定。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仅能证明原告承包的土地面积,不能证明原告承包土地是否包括本案争议土地,本案争议土地一直是被告经营管理;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3有异议,认为证据的证明内容不合法,被告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狮子嵅经济合作社应原告要求而要收回土地没有法律依据,证据所述内容不真实,且《证明》落款只有盖章,没有签名,被告对该份证据不予认可。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只写了长期承包,没有明确承包期限,合同违反法律规定。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2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原件,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由于证书未明确记载承包土地的具体情况,为此本院向发包方兴坪镇狮子嵅经济合作社核实,发包方认可本案争议土地在1999年土地延包时由原告陈某承包的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3系狮子嵅经济合作社证明,对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能够证据原、被告因土地承包问题发生争议,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承包土地的事实。被告提供的证据系原、被告签订的《承包土地合同》,对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合同内容真实,且双方已履行合同内容,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