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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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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与莫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5
摘要:原告卢某与被告莫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庆忠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赵维钰和人民陪审员唐雪梅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3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江彩斌担任记录。原告卢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唐咸杰、被告莫

原告卢某与被告莫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庆忠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赵维钰和人民陪审员唐雪梅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3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江彩斌担任记录。原告卢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唐咸杰、被告莫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卢某诉称,其与被告于1985年6月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生育女儿莫某乙,××××年××月××日生育次女莫玉香,××××年××月生育儿子叶某。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的矛盾不断显现,常因家庭琐事争吵,被告经常威胁原告,扬言将原告赶出家门。2004年1月原告被迫到阳朔县葡萄镇打工,期间偶尔回家,2007年原告到阳朔县金宝乡打工至今,在长达7年的时间里原告再也没回到被告家,双方也没有任何交流。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双方共同生育的子女均已成年,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原告对其陈述事实提供的证据有:

1、原告身份证,拟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和主体资格;

2、有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拟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

被告莫某甲辩称,原告嫁给被告以后好吃懒做、思想堕落且不听劝改,双方共同生育了二女一子,1998年时原告承认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1999年原告还被被告抓了现行,双方因此协商离婚,经政府工作人民劝说后双方和好,但此后原告仍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原告于2000年无故离家,其在2000年至2004年期间偶尔回家,之后便不知去向,听说至今一直与金宝一男子保持不正当关系。由于家中三名子女学习、生活均系由被告负责,如果双方离婚,被告要求原告补偿三名子女的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生活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25000元,否则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所造成的后果和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

被告为其辩解提供的证据有:

阳朔农村信用合作社小额农户信用贷款证,拟证明被告为子女读书,曾向银行贷款500元,现该款已由被告还清的事实。

经过开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无异议,本院对上述当事人均无异议的证据予以认定。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有异议,认为该证据无法证实贷款的用途。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系贷款证原件,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因无其他证据佐证,无法证实贷款的具体用途。

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1985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双方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在福利镇小岭村共同生活。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长女莫某乙,××××年××月××日生育次女莫某乙,××××年××月××日生育儿子叶某,现子女三人均已成年。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感情一般,双方曾因原告有外遇一事发生争吵,后经人调解和好。原告于2000年左右外出打工,期间偶尔回家,原告在2006年年底回家后于2007年年初再次外出便一直在外不归,此后原、被告各自生活,互无联系。另查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