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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宋都控股有限公司、郭轶娟等与浙江宋都控股有限公司、郭轶娟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3)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1-01
摘要:关于《承诺函》的性质问题。宋都控股、郭轶娟向百科投资出具《承诺函》,是源于《置换协议》的签订,两者密切相关,二审判决对此予以认定并无不当。因二审判决认定《承诺函》与《置换协议》之间系关联关系而非从属

关于《承诺函》的性质问题。宋都控股、郭轶娟向百科投资出具《承诺函》,是源于《置换协议》的签订,两者密切相关,二审判决对此予以认定并无不当。因二审判决认定《承诺函》与《置换协议》之间系关联关系而非从属关系,宋都控股、郭轶娟关于二者关系的异议主张,不能成立。《置换协议》的签订,是上市重组交易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诺函》作为宋都控股、郭轶娟的真实意思表示,涉及到对置出资产的处置,系当事人在《股权转让协议》之外对实体权利的处分达成的合意,此《承诺函》名为无偿赠予,实是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的商业交易对价,故该承诺不同于合同法上的赠与,不能任意撤销。二审判决认定《承诺函》与《置换协议》共为上市重组交易的组成部分,并无不当。宋都控股、郭轶娟应当按照《承诺函》中的承诺,在《置换协议》或《补充协议》约定的交易交割日,将本次交易中的拟置出资产无偿赠予给百科投资。

关于置出资产的交付数额问题。《承诺函》的签订源于《置换协议》,《置换协议》第1.1条明确约定拟置出资产系指甲方即上市公司拟置出的全部资产及负债,具体范围以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最终出具的评估报告及其资产评估明细表中列明的评估范围为准;拟置出资产评估报告是指以2009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的《资产评估报告》。故对于“本次交易中的拟置出财产”的认定,应当以《83号评估报告》为依据。《83号评估报告》确定货币资金账面价值125111511.45元,包括银行存款评估值为81256885.39元;评估结论载明资产评估价值为416298331.68元,负债评估价值为124993040.69元,净资产账面评估价值为291305290.99元。由此,虽然百科投资主张的2010年3月19日其将上市公司控制经营权交割至宋都控股时的账面资金24495668.79元,其内涵和外延与《承诺函》中约定的拟置出资产不完全一致,但百科投资主张的数额远低于《83号评估报告》所确定的上市公司的货币资金账面价值,故百科投资的诉讼主张应予支持。

宋都控股、郭轶娟主张百科投资在取得资产的同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负债。诚然,《承诺函》中所指的“拟置出资产”,包括上市公司的资产及负债,但《83号评估报告》确定的净资产账面评估价值已经扣除了负债评估价值,且其数额远大于百科投资主张的账面资金数额,故宋都控股、郭轶娟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不能成立。

宋都控股、郭轶娟主张《5039号审计报告》是对拟置出资产在交割前的最终认定,二审判决认定《83号评估报告》确定的资产价值不得减损无合同和法律依据。因宋都控股、郭轶娟是依据《承诺函》的承诺履行给付责任,《承诺函》中“本次交易中的拟置出财产”,依照《置换协议》的约定,其数额的认定应当以《83号评估报告》为依据。《83号评估报告》确定拟置出资产的范围和价值后,除非各方当事人对该资产价值另行达成明确约定,否则其已确定状态不得改变。《5039号审计报告》作为对拟置出资产期间的损益进行审计的报告,亦不能产生变更已确定的拟置出资产数额之效力。故二审判决此项认定符合当事人的约定,并无不当。

宋都控股、郭轶娟主张二审判决未对控制权转移日这一日期作为上市公司账面货币资金交割基准日进行分析论证,否定了宋都控股、郭轶娟以交割基准日(2011年9月30日)作为货币资金交割依据的主张。如前所述,关于拟置出资产价值的确定,《置换协议》已明确约定以《83号评估报告》(2009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为依据,交割基准日则是交付拟置出资产的日期而非认定拟置出资产的日期,宋都控股、郭轶娟主张以2011年9月30日交割基准日作为货币资金交割依据,与协议约定不符,其主张不予支持。至于百科投资以控制权转移日的公司账面资金主张权利,其数额未超出已确定的拟置出资产价值,故其诉请应当予以支持。拟置出资产价值的确定亦与梧都公司的资产无关。宋都控股、郭轶娟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宋都控股、郭轶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浙江宋都控股有限公司、郭轶娟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明义

审判员  汪国献

审判员  范向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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