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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BRA EUROPE SA申请监督案执行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7
摘要:被申诉人银河德普答辩认为,CobraEurope提出的申请事由不是提起执行 监督 的法定事由。山东高院(2013)鲁执复议字第38号执行裁定与济铁中院济铁中执异字第210-2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被申诉人银河德普答辩认为,CobraEurope提出的申请事由不是提起执行监督的法定事由。山东高院(2013)鲁执复议字第38号执行裁定与济铁中院济铁中执异字第210-2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济铁中院执行程序合法,选取评估机构的程序、拍卖程序以及执行股权均合法,执行裁定应予维持,CobraEurope全部请求应予驳回。

本院在执行监督程序中经审查,除确认异议程序及复议程序中查明的事实外,另查明:2013年5月7日,济铁中院做出(2012)济铁中执字第210-4号执行裁定,裁定被执行人CobraEurope持有的上海高罗20.67%的股权由买受人江苏中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都建设)持有。同年5月10日,济铁中院将拍卖款18390000.00元汇入银河德普公司账户。5月14日,济铁中院向上海高罗送达了(2012)济铁中执字第210-4号执行裁定,5月15日分别向上海市长宁区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宁分局送达了(2012)济铁中执字第210-4号执行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请其协助办理涉案股权由买受人中都建设持有的手续。

本院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有二,一是争议股权评估拍卖过程中是否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二是本案执行债权是否已经抵销的问题。

一、关于争议股权评估拍卖过程中是否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

关于申诉人CobraEurope主张的执行法院拍卖股权未通知除CobraEurope之外上海高罗的其他股东,侵犯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问题。优先购买权产生的基础是有限责任公司兼具资合与人合特性,当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需转让其股份时,其他股东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尽可能地排斥陌生人进入公司,从而维护自己的利益。本案中,CobraEurope所持有的上海高罗的股权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被法院拍卖,上海高罗的其他股东是否得到通知以及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与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CobraEurope无权就此提出异议,对这一申诉理由,本院不予审查。

关于CobraEurope反映的济铁中院违法选取评估机构的问题。2012年11月2日,济铁中院召集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第一条约定“被执行人于2012年11月5日前将1900万元保证金汇入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账户。”银河德普认为CobraEurope有可能不履行该协议,提出应确定选取评估、拍卖机构的时间,济铁中院向CobraEurope送达(2012)济铁中执字第210号传票。该传票被传唤人栏填写“委托人姚远”,传唤事由栏填写“来本院协商选择对股权的评估、拍卖机构”,应到时间栏填写“2012年11月7日9时”,应到处所栏填写“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行局505室”,上述内容均为手写填写。在相关(2012)济铁中执字第210号送达回证中,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栏目填写四项内容:“1、执行裁定书2、执行通知书3、申请执行人对查封股权的评估、拍卖申请4、传票于2012年11月7日上午9时到达。”上述内容前两项系打印而成,后两项系手写填写。代收人及代收理由栏目中有CobraEurope的委托代理人姚远的签名及手机号码,日期填写2012年11月2日。现CobraEurope申诉认为济铁中院篡改了2012年11月2日送达回证的内容,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文书被篡改,也未申请鉴定机构对该文书的内容进行鉴定,故CobraEurope的上述主张没有事实依据。CobraEurope逾期未按调解协议内容履行,而根据(2012)济铁中法技字第24号选择专业机构笔录中记载,CobraEurope亦未按期到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济铁中院依据有关规定由申请执行人从入选备案的机构中随机抽选了本案的评估、拍卖机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应当在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内采取公开随机的方式选定。济铁中院通知双方当事人到法院协商选取评估、拍卖机构,因CobraEurope未到场,当事人双方无法进行协商,济铁中院主持随机选择了本案的评估和拍卖机构符合上述规定。

关于CobraEurope反映的济铁中院拍卖中隐瞒发布拍卖公告和实施拍卖的事实,以及未与申请人协商即确定拍卖公告的范围及媒体的问题。首先,有关拍卖公告范围未经当事人协商问题。《拍卖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拍卖公告的范围及媒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确定。拍卖财产具有专业属性的,应当同时在专业性报纸上进行公告。”本案中,没有证据表明执行法院通知双方当事人,要求双方协商确定拍卖公告范围及媒体,从这一点来说,执行法院在通知程序方面存在瑕疵。然而,拍卖公告范围虽然未经当事人协商,但是济铁中院对拍卖公告的范围及媒体的确定,所选定的媒体能够起到公示效果,没有影响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其次,关于CobraEurope申诉认为济铁中院在三次拍卖中有两次向其隐瞒发布拍卖公告和实施拍卖事实的问题。《拍卖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本案股权拍卖前,济铁中院已将拍卖裁定及拍卖通知送达CobraEurope,每次拍卖前,也均发布拍卖公告,但从本案现有材料看,前两次拍卖执行法院确实没有单独通知CobraEurope。本案中标的股权共计进行了三次拍卖,前两次均流拍,于第三次拍卖中才得以成交。申诉人CobraEurope明确陈述,2013年3月拍卖机构山东宏博拍卖公司给CobraEurope发来一份拍卖通知,写明了第三次拍卖的时间、地点、标的、拍卖机构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内容。也即在第三次拍卖之前,CobraEurope公司已得到关于此次拍卖的通知,其实体和程序权益没有受到实质影响。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