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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河新、史自芳、徐波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7
摘要:一、核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2)新刑二终字第48号刑事判决中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徐河新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盗窃

一、核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2)新刑二终字第48号刑事判决中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徐河新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史自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的部分。

二、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2)新刑二终字第48号刑事判决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11)兵八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徐波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和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部分。

三、被告人徐波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四、对被告人徐波限制减刑。

本判决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杰

审 判 员  尚晓阳

代理审判员  王启全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杨 鸿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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