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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玲嫚与黑山县国土资源局、被上诉人黑山县人民政府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7
摘要:关于佟玲嫚要求580万元拆迁补偿费的请求,佟玲嫚与被拆迁人腾万利协商达成一致后,虽然黑山县政府房屋拆迁办公室加盖了公章,但并非黑山县政府对该补偿条件予以认可,实际是佟玲嫚个人的行为,其主张该补偿费用应由

关于佟玲嫚要求580万元拆迁补偿费的请求,佟玲嫚与被拆迁人腾万利协商达成一致后,虽然黑山县政府房屋拆迁办公室加盖了公章,但并非黑山县政府对该补偿条件予以认可,实际是佟玲嫚个人的行为,其主张该补偿费用应由黑山县政府承担,没有法律依据,应按照黑山县政府主张的当地统一标准,向腾万利补偿757401.20元。

关于佟玲嫚要求建筑材料损失费、劳务损失、销售合同损失的请求,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实际订立,且主张合同损失与主张违约金属于重复请求。以上各项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佟玲嫚要求201101-1、201101-2地块回迁安置费用的请求,黑山县政府已向佟玲嫚实际支付了部分回迁安置补偿款1400万元,佟玲嫚也接受了该款项。现该补偿费用未清算完毕,佟玲嫚应先与黑山县政府房屋拆迁办公室进行结算,如结算中发生其他纠纷,佟玲嫚可另行主张。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佟玲嫚要求赔偿商业信誉损失5000万元,因佟玲嫚无证据证明黑山县国土局、黑山县政府的行为对其商业信誉造成损害,5000万元的主张没有计算依据。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2012)辽民一初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一)黑山县政府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佟玲嫚拆迁补偿款757401.20元;(二)驳回佟玲嫚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828526元,由佟玲嫚负担800000元;由黑山县政府负担28526元。

佟玲嫚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1、具体行政行为和规范性文件的证明力优于其他证据。2011年1月,黑山县县长汪兴代表政府在辽宁黑山房地产暨商业地产招商推介会上,承诺“毛地竞拍,净地出让”,县委、县政府对中标标段基础设施量化工程建设保证到位,中标后60天内交付净地,如有违约政府承担全部责任,应为具体行政行为。2010年4月11日,黑山县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黑山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房地产开发商参与危旧房棚户区改造有关政策的规定》明确土地出让金第一次在中标7日内收取总价款的35%,第二次在工程验收前全部收齐,承诺自开发企业竞标摘牌签约之日起90日内完成拆迁,完成拆迁区域内“两通一平”。黑山县政府作为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规范性文件,其证明力大于拍卖会上的竞买须知。一审判决将具体行政行为和规范性文件均认定系“宏观指导性的”,不仅有悖法律规定,也不符合争议事实。

2、黑山县国土局、黑山县政府未履行净地出让的合同义务有悖于法。黑山县国土局和黑山县政府在其具体行政行为和规范性文件中的承诺,均系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效力。一审判决关于佟玲嫚要求黑山县政府开通案涉地块前规划路的请求无合同约定不予支持错误。一审判决认定2012年3月21日,佟玲嫚与腾万利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说明长达一年时间里未完成净地出让义务,而出让土地上建筑物的拆迁是政府的法定职责。

3、一审判决认定佟玲嫚未按约缴纳土地出让金违约在先错误。在成交价9300万元的土地出让金中,佟玲嫚已交纳5255万元,远远高于规范性文件所要求的总价款的35%的比例,不存在“违约在先”的问题。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佟玲嫚已经交纳土地出让金5255万元,高于合同总价款的50%,对方也已经履行了交付出让土地的合同主要义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且佟玲嫚竞得案涉地块已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法律手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主要内容均已在履行。一审判决认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实际订立错误。

5、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签订应由黑山县国土局和黑山县政府承担责任。从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开始,在长达一年多时间里,黑山县国土局和黑山县政府未完成净地出让合同义务,出让的土地上尚有未拆除的建筑物,无法签订书面合同。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没有认定双方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已经成立属于法律适用错误。本案虽然没有采取书面形式签署合同,但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出让一方已经交付土地,受让方已经交付了50%以上的土地出让金,尽管双方合同在形式上有欠缺,但按照合同自由原则,《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均已明确规定,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案黑山县国土局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草案)》中约定一方违约,每日1‰的违约金,以佟玲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9300万元计算,黑山县国土局应当承担违约金4185万元,但一审均未适用相应的法律规定进行裁判。

(三)一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一审判决遗漏了重要当事人被拆迁人腾万利,其属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审法院并没有通知其参加诉讼,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黑山县国土局与黑山县政府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采信符合举证规则,佟玲嫚不能依法提供合法证据,其上诉请求不成立;一审判决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佟玲嫚承认《拍卖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权利义务并接受竞拍土地实施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为,因其未适当履行缴款义务,构成违约;一审判决并无违反法定程序情形,关于第三人拆迁费内容,因属佟玲嫚自定标准与政府公布实施统一标准相悖,故由其自行承担责任的判决理由与依据并无不当;不存在被拆迁人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的法定情形。

本院二审查明:2011年3月6日由出让人黑山县国土局与拍卖人辽宁博宇麒拍卖有限公司发布的《房地产拍卖须知》第七部分拍卖程序第(四)项约定:成交后在3日内交齐拍卖佣金,在7日内交齐总价款的35%。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30天内交齐总价款的50%。

2011年3月6日,拍卖人辽宁博宇麒拍卖有限公司与竞得人佟玲嫚签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约定:本成交确认书签订后,竞得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与委托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合同规定要求支付土地出让金及全部成交价款,以及办理房屋更名过户手续。如未按规定履约,视为违约,取消竞得资格,没收保证金。

二审法庭调查时,合议庭询问“双方都认为争议的合同成立并生效了,双方签订了成交确认书并且实际履行了合同,双方对此有异议吗?”当事人均回复无异议。

本院对于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