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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组与武汉市撤销武汉科技信托投资公司清算组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7
摘要:海发行清算组向湖北高院提起诉讼,请求:一、确认位于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北路金融花园A101号(房屋产权证号海房字第HK166105号)、A座第二层(房屋产权证号海房字第HK166106号)、D1904号(房屋产权证号海房字第HK003

海发行清算组向湖北高院提起诉讼,请求:一、确认位于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北路金融花园A101号(房屋产权证号海房字第HK166105号)、A座第二层(房屋产权证号海房字第HK166106号)、D1904号(房屋产权证号海房字第HK003072号)、F2004号(房屋产权证号房证字第32100号)、F2301号(房屋产权证号房证字第28143号)、F2306号(房屋产权证号房证字第32089号)房屋为海发行清算组所有;二、停止对上述房屋的执行,解除对该六处房屋的查封。在湖北高院审理本案过程中,海发行清算组于2011年10月28日向该院递交《撤回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撤回诉讼请求中第一项关于“确认位于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北路金融花园A101号(房屋产权证号海房字第HK166105号)、A座第二层(房屋产权证号海房字第HK166106号)、D1904号(房屋产权证号海房字第HK003072号)房屋为海发行清算组所有”的诉讼请求。

湖北高院认为,在本案庭审前,海发行清算组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第一项关于“确认金融花园A101号、A座第二层、D1904号房屋为海发行清算组所有”的诉请,故对海发行清算组已申请撤回确权请求的三套房屋执行异议之诉,不作评判。对于案涉讼争的F2004号、F2301号、F2306号三套房屋,在大信集团、海口大信社协议转让至被法院查封之间的三年半时间内,海发行清算组未办理房屋权属过户登记手续,有过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因此,武科投清算组申请执行案涉房屋,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海发行清算组关于上述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湖北高院作出(2011)鄂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驳回海发行清算组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海发行清算组负担。

海发行清算组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本院称,一、一审判决认定海发行清算组已撤回就金融花园A101号、A座第二层、D1904号房屋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没有事实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二、一审判决认定海发行清算组对讼争房屋未办理过户存在过错,与事实不符。请求:一、依法撤销(2011)鄂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二、改判确认位于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北路金融花园F2004号、F2301号、F2306号房屋为海发行清算组所有;三、改判停止对位于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北路金融花园A101、A座第二层、D1904号、F2004号、F2301号、F2304号房屋的执行。

武科投清算组答辩称,一、海发行清算组请求确认F2004号、F2301号、F2306号等三套房屋为其所有没有事实法律依据,因该三套房屋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该三套房产的所有权人为三友公司。二、一审法院认定海发行清算组对于未办理F2004号、F2301号、F2306三套房屋权属过户登记手续,有过错,与事实完全相符。海发行清算组称F2004号、F2301号、F2306号三套房屋未过户,是由于三友公司未能及时办理房屋产权证、三友公司下落不明及房屋被法院查封等原因造成,均无事实依据。三、海发行清算组申请撤回确认金融花园A101、A座第二层、D1904房屋所有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对其申请撤回的上述三套房屋不做评判,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海发行清算组提出对A101、A座第二层、D1904、F2004、F2301、F2306等六处房屋停止执行,解除查封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对于案涉金融花园A座101、A座第二层、D1904、F2004、F2301、F2306的房屋现状,海发行清算组及武科投清算组均认同目前由海发行清算组实际占有。对于案涉讼争的六套房屋,海发行清算组主张自签订买卖合同及抵债协议后,即已经交付给海口大信社(海发行清算组)。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李春亮、夏秀金(刘峰伍之妻)及王少平和王运兰提供函件,证明自1995年起,其已经居住于上述案涉F2004、F2301、F2306房屋中。对上述F2004、F2301、F2306房屋自1995年起即由上述居住者占有的事实,武科投清算组表示认可。

2011年7月25日湖北高院作出(2010)鄂执恢字第00009-3号裁定:继续查封三友公司所有的位于海口市龙昆北路(国贸北路)10号金融花园A101(房屋产权证号:海房字第HK166105号)、A座二层(房屋产权证号:海房字第HK166106号)、D1904(房屋产权证号:海房字第HK003072号)、F2004(房屋产权证号:房证字第32100号)、F2301(房屋产权证号:房证字第28143号)、F2306(房屋产权证号:房证字第32089号)等房屋的房产所有权和相应的土地使用权。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湖北高院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结合本案当事人的诉辩情况,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海发行清算组要求确认对案涉金融花园F2004、F2301、F2306三套房屋享有所有权的诉请能否成立;(二)海发行清算组要求停止对金融花园A101、A座第二层、D1904号、F2004号、F2301号、F2304号房屋执行的诉请能否成立。对于上述争议焦点,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一)关于海发行清算组要求确认对案涉金融花园F2004、F2301、F2306三套房屋享有所有权的诉请能否成立问题。

案涉F2004号、F2301号、F2306号三套房屋系1994年4月11日大信集团与三友公司签订《F座房屋购销合同书》所购买的六套房屋中的三套。1995年7月5日海口大信社、三友公司、大信集团签订《协议书》,就三方债权债务问题经冲抵后确认,三友公司尚欠海口大信社贷款利息1366800元;为抵偿上述欠款利息,海口大信社与大信集团于同年10月10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海口大信社接收大信集团在三友公司购买的包括讼争的F2004号、F2301号、F2306号房屋在内的金融花园F座六套商品房。而对于上述F2004、F2301、F2306的房屋现状,海发行清算组及武科投清算组均认同自1995年至今上述三套房屋均由海发行清算组实际占有。上述事实说明,海发行清算组根据上述《F座房屋购销合同书》、《协议书》、《补充协议》的约定,已经基于以房抵债的原因而实际合法享有金融花园F2004、F2301、F2306房屋所有的部分权益,且其已经通过长期、公开、合法占有形式公示了其对于上述房屋的所有者权利,故其在本案中要求确认对上述房屋享有所有权,具有事实依据,应予支持。至于武科投清算组抗辩案涉F2004、F2301、F2306房屋一直登记在三友公司名下、应属于三友公司所有的主张,同上述房屋已经抵债给海口大信社(即海发行清算组)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湖北高院未予支持海发行清算组要求对F2004、F2301、F2306享有所有权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二)关于海发行清算组要求停止对金融花园A101、A座第二层、D1904号、F2004号、F2301号、F2304号房屋执行的诉请能否成立问题。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