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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公铁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与门源巨源矿产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7
摘要:本院认为,对于《露天工程验收结算单》的载明内容,公铁分公司与门源公司均不持异议。该结算单中约定,门源公司应支付公铁分公司工程款,这表明在签订《露天工程验收结算单》时,门源公司与公铁分公司对于该部分已

本院认为,对于《露天工程验收结算单》的载明内容,公铁分公司与门源公司均不持异议。该结算单中约定,门源公司应支付公铁分公司工程款,这表明在签订《露天工程验收结算单》时,门源公司与公铁分公司对于该部分已剥离土石方应付款已经达成了合意,即门源公司明确同意支付该部分已剥离土石方的工程款,只不过对于应付款的数额存在两种支付方式而已。因此,根据上述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露天工程验收结算单》约定,无论该部分已剥离土石方是否实际开采出煤炭,均不能否定门源公司与公铁分公司对于此部分已剥离土石方工程款的支付合意。在公铁分公司与门源公司均认同该《露天工程验收结算单》上载明的两种工程造价方式系一种可选择支付方式,且双方对其中的土石方单价计算方式存在争议情况下,应将《露天工程验收结算单》中载明的可采原煤价款五五分成后的应付款3222180元认定为门源公司应支付的工程款。门源公司以《承包协议》中所约定的“土石方部分不计产值”为由,意图否定上述《露天工程验收结算单》中双方当事人对于支付工程款的合意,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至于门源公司在本案上诉理由中所提出的2011年1月15日对账时已经对该部分应付款予以确认并已经付清的主张,明显同其在本案庭审时所自认的该部分工程未采出煤炭、未产生煤炭销售款及未结算的主张自相矛盾,本院不予支持。因此,一审法院依据《露天工程验收结算单》所载明的可采原煤工程造价结算方式,判决门源公司支付公铁分公司相应的工程款,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6100.27元,由门源巨源矿产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2577.44元,由浙江公铁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负担243522.8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关 丽

代理审判员 李 琪

代理审判员 仲伟珩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