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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单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7
摘要:综上所述,二审判决对本案案由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一审判决对本案案由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一审判决,未考虑迪诺尔公司自身对本案存单项下资金损失应承担的责任不妥,应予纠正。二审判决,根据华夏银行月

综上所述,二审判决对本案案由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一审判决对本案案由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一审判决,未考虑迪诺尔公司自身对本案存单项下资金损失应承担的责任不妥,应予纠正。二审判决,根据华夏银行月坛支行和迪诺尔公司过错,判令双方按六比四的比例分担本案存款本金损失,结果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民终字第298号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雷继平

代理审判员  李志刚

代理审判员  吴景丽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郝晋琪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