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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梅、张新田与刘小平、王鲜、武丕雄、张宏珍、折奋刚股权转让纠二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7
摘要:关于艾梅、张新田提出的股权转让未经艾梅同意,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股权作为一项特殊的财产权,除其具有的财产权益内容外,还具有与股东个人的社会属性及其特质、品格密不可分的人格权、身份权

关于艾梅、张新田提出的股权转让未经艾梅同意,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股权作为一项特殊的财产权,除其具有的财产权益内容外,还具有与股东个人的社会属性及其特质、品格密不可分的人格权、身份权等内容。如无特别约定,对于自然人股东而言,股权仍属于商法规范内的私权范畴,其各项具体权能应由股东本人独立行使,不受他人干涉。在股权流转方面,我国《公司法》确认的合法转让主体也是股东本人,而不是其所在的家庭。本案中,张新田因转让其持有的工贸公司的股权事宜,与刘小平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双方从事该项民事交易活动,其民事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明确,协议内容不违反我国《合同法》、《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该股权转让协议应认定有效。艾梅、张新田的该项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艾梅、张新田提出的本案所涉合同“名为股权转让实为矿权转让”,应当认定无效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2011年10月26日、12月16日,张新田与刘小平分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张新田将其在工贸公司的原始股份额660万元、500万元,以13200万元、18960万元转让给刘小平。协议中约定了部分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时间,同时约定余款在刘小平进入榆林市常乐堡煤矿、张新田将财务和资产证件等手续移交完毕、刘小平变更为常乐堡矿业公司董事等事项后支付。此后,刘小平依约向张新田支付股权转让款7600万元,工贸公司进行了股东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亦由张新田变更为刘小平。上述约定及履行情况表明,双方就转让工贸公司的股权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刘小平作为受让方依照约定向张新田支付了部分股权转让款,双方亦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了股东变更登记。协议中虽有刘小平进入榆林市常乐堡煤矿、刘小平变更为常乐堡矿业公司董事等相关约定,但该约定属双方为履行股权转让协议而设定的条件,并不改变刘小平受让工贸公司股权的交易性质及事实。工贸公司系常乐堡矿业公司的股东,采矿权也始终登记在常乐堡矿业公司的名下,因此,本案的股权转让协议不存在转让采矿权的内容,实际履行中亦没有实施转让采矿权的行为,艾梅、张新田的该项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关于本案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的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但其引用《贯彻民法通则意见》、《婚姻法解释(一)》、《婚姻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作为判决依据属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艾梅、张新田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49800元,由艾梅、张新田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宪森

审 判 员  殷 媛

代理审判员  张雪楳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郑琪儿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