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祥龙酒店公司主张一审法院判令祥龙酒店公司承担风险保证金的利息没有依据的问题,二审判决已经予以纠正。关于祥龙酒店公司主张一审判决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认定4500万元风险保证金属于动产质物错误的问题,祥龙酒店公司未就该主张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据其上诉主张审理并作出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祥龙酒店公司关于一、二审法院判令其返还赵锦华、刘智新4500万元风险保证金错误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四)关于二审法院判令祥龙酒店公司支付赵锦华、刘智新为经营管理需要投入的改造、添置设备补偿款,占用赵锦华、刘智新的资金及占用资金利息是否不当的问题。 2012年6月28日,一审法院委托湖南省华欣司法鉴定中心对于赵锦华、刘智新为经营管理需要投入的改造、添置设备进行鉴定。因祥龙酒店房地产及所有资产已于2011年9月27日被整体拍卖成交,需要鉴定的资产已被拆除或处置,湖南省华欣司法鉴定中心无法查看实物,故根据资产清单、发票、付款凭证以及资产照片和光盘进行评估,作出鉴定结论。对于祥龙酒店公司应支付的占用赵锦华、刘智新的资金及占用资金利息,一审法院委托湖南锦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祥龙酒店公司对于上述鉴定结论不予认可,但未能提出具体依据予以否认。祥龙酒店公司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在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物的事实没有争议的情况下,首先由双方协商估价,协商不成,才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未能提供依据。因此,一、二审法院判令祥龙酒店公司支付赵锦华、刘智新为经营管理需要投入的改造、添置设备补偿款,占用赵锦华、刘智新资金及占用资金利息并无不当。 (五)关于祥龙酒店公司主张一、二审判决认定职工讨论表决、总经理办公会可以决议酒店设备设施改造、KTV改造、内部员工集资等重大事项,认定2008年12月18日香港祥龙投资公司与大庸宾馆在区政府监督、指导下签订了《股权转让及其相关事项协议》,但协议签订后,一直没有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认定2009年4月30日赵锦华、刘智新应范清祥要求将祥龙酒店公司法人章、合同专用章各种证照移交给了永定区政府驻祥龙酒店工作组,认定2005年3月14日协议和董事会决议由范清祥主持,认定2006年6月香港祥龙投资公司代表范伟东主动辞职并离开了酒店,与事实不符;一、二审判决对2004年6月大庸宾馆放弃优先权,香港祥龙投资公司以210万元的价格受让信托咨询的30%股权并付清受让价款,后因永定区政府反悔要求受让香港祥龙投资公司已经受让的信托咨询股权,香港祥龙投资公司不同意才引起股权之争的重要事实未予认定的问题。本案的基本事实是托管合同是否有效以及合同解除的责任应当如何承担。上述事实均不属于本案的基本事实,祥龙酒店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六)祥龙酒店公司关于一审法院裁定先予执行违法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七)祥龙酒店公司关于一、二审法院办人情案、关系案的再审申请理由,没有事实依据,其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祥龙酒店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家界祥龙国际酒店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陈宜芳 代理审判员 刘小飞 代理审判员 吴凯敏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新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