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五洲证券清算组主张应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本案应由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裁定驳回五洲证券清算组起诉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豫法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 珂 代理审判员 宋 冰 代理审判员 周其濛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