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五洲证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二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6
摘要:综上,五洲证券清算组主张应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本案应由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裁定驳回五洲证券清算组起诉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

综上,五洲证券清算组主张应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本案应由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裁定驳回五洲证券清算组起诉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豫法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 珂

代理审判员 宋 冰

代理审判员 周其濛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