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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布地巴斯依提·喀地尔等组织、领导恐怖组织、放火、故意杀人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6
摘要:2013年6月15日左右,被告人阿布地巴斯依提喀地尔、阿布都居曼肉孜托合地、玉苏甫艾合买提喀迪尔商议再作一次大案,并选择在和田地区墨玉县加罕巴格乡阿依马克村防洪坝施工的民工作为袭击目标。同年6月17日,阿布都

2013年6月15日左右,被告人阿布地巴斯依提·喀地尔、阿布都居曼·肉孜托合地、玉苏甫·艾合买提喀迪尔商议再作一次大案,并选择在和田地区墨玉县加罕巴格乡阿依马克村防洪坝施工的民工作为袭击目标。同年6月17日,阿布都居曼·肉孜托合地、玉苏甫·艾合买提喀迪尔到工地附近踩点后,玉苏甫·艾合买提喀迪尔提出民工人数较多,需多带几人一同作案。尔后,阿布地巴斯依提·喀地尔和玉苏甫·艾合买提喀迪尔分别纠集了被告人阿卜杜哈里克·图送托乎提、吾吉木尼牙孜·依斯拉木尼牙孜、买买提艾力·吐孙尼亚孜等人参加。6月20日3时许,阿布地巴斯依提·喀地尔、玉苏甫·艾合买提喀迪尔、阿布都居曼·肉孜托合地、吾吉木尼牙孜·依斯拉木尼牙孜、买买提艾力·吐孙尼亚孜、买买提明·肉孜托合地(另案处理)等人来到事先约定地点集合,阿卜杜哈里克·图送托乎提因未找到约定地点返回。玉苏甫·艾合买提喀迪尔在进行分工时,买买提明·肉孜托合地提出欲退出,遭到玉苏甫·艾合买提喀迪尔拒绝和威胁。阿布都居曼·肉孜托合地提出买买提明·肉孜托合地不去作案现场,让其看管摩托车。根据分工,阿布都居曼·肉孜托合地守在两座帐篷中间负责砍杀从帐篷里逃出的人,玉苏甫·艾合买提喀迪尔和阿布地巴斯依提·喀地尔袭击一座帐篷,买买提艾力·吐孙尼亚孜和吾吉木尼牙孜·依斯拉木尼牙孜袭击另一座帐篷。上述人员蒙面持刀分别进入两座帐篷内砍杀正在熟睡的民工,致范某甲(殁年62岁)、陈某某(殁年40岁)、杨某(女,殁年45岁)、范某乙(殁年43岁)、秦某甲(殁年57岁)等5名被害人当场死亡,秦某乙(殁年32岁)、田某某(女,殁年55岁)2名被害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高某某(女,时年41岁)、李某某(时年48岁)2名被害人重伤,范某丙(时年20岁)轻微伤。作案后,上述被告人分别骑乘摩托车逃离现场。

综上,被告人阿布地巴斯依提·喀地尔、阿布都居曼·肉孜托合地、阿卜杜哈里克·图送托乎提、吾吉木尼牙孜·依斯拉木尼牙孜等人实施的暴力恐怖活动共致9人死亡,2人重伤,1人轻微伤,并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合计277230元。

上述事实,有原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作案工具刀具、头套、手套、迷彩服等物证,报案登记、破案经过等书证,证人阿某甲、阿某乙、吾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高某某、李某某、范某丙等人陈述,尸体及损伤鉴定意见、DNA检验意见、鞋印检验意见、整体分离检验意见、价格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另案处理的涉案人员买买提明·肉孜托合地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阿布地巴斯依提·喀地尔、阿布都居曼·肉孜托合地、阿卜杜哈里克·图送托乎提、吾吉木尼牙孜·依斯拉木尼牙孜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布地巴斯依提·喀地尔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放火焚烧公私财产,参与实施暴力恐怖活动,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放火罪、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阿布都居曼·肉孜托合地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放火焚烧公私财产,参与实施暴力恐怖活动,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放火罪、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阿卜杜哈里克·图送托乎提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参与实施暴力恐怖活动,放火焚烧公私财产,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参加恐怖组织罪、放火罪、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吾吉木尼牙孜·依斯拉木尼牙孜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参与实施暴力活动,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参加恐怖组织罪、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阿布地巴斯依提·喀地尔、阿布都居曼·肉孜托合地、阿卜杜哈里克·图送托乎提、吾吉木尼牙孜·依斯拉木尼牙孜均犯数罪,应依法予以并罚。被告人阿布地巴斯依提·喀地尔、阿布都居曼·肉孜托合地系恐怖活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均应当按照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阿卜杜哈里克·图送托乎提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参与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直接故意杀人致人死亡并造成巨额财产损失;被告人吾吉木尼牙孜·依斯拉木尼牙孜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参与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直接故意杀人并致人死亡,均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阿布地巴斯依提·喀地尔、阿布都居曼·肉孜托合地、阿卜杜哈里克·图送托乎提、吾吉木尼牙孜·依斯拉木尼牙孜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原审判决、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4)新刑一核字第5号同意原审对被告人阿布地巴斯依提·喀地尔以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阿布都居曼·肉孜托合地以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阿卜杜哈里克·图送托乎提以参加恐怖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以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吾吉木尼牙孜·依斯拉木尼牙孜以参加恐怖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