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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恒、张志忠等与张志恒、张志忠其他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6
摘要: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理由欠妥,但判决驳回张志忠诉讼请求、驳回张志恒反诉请求的结论正确,本院再审予以维持;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再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理由亦欠妥,但判决结论正确,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理由欠妥,但判决驳回张志忠诉讼请求、驳回张志恒反诉请求的结论正确,本院再审予以维持;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再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理由亦欠妥,但判决结论正确,本院再审应予以维持;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开庭时,让没有委托代理手续的张广民参加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张志忠享有涉案房屋所有权的认定错误,本院再审予以纠正。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驳回张志恒反诉请求的认定正确,本院再审应予以维持。

综上,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陕民提字第1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和诉讼费用承担部分。

二、维持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陕民提字第1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维持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西民再终字第00012号、(2012)西民一终字第850号、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2008)户民初字第2049号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于松波

审 判 员  贺 禔

代理审判员  张能宝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园园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