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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埔芳与广东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不服行政侵权赔偿决定申诉行政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6
摘要:本院认为,结合桂埔芳的申请再审理由和广东茶叶公司的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二审判决是否违反法律规定采信证据;被异议商标在指定使用的“茶、冰茶、茶饮料、茶叶代用品”商品上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

本院认为,结合桂埔芳的申请再审理由和广东茶叶公司的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二审判决是否违反法律规定采信证据;被异议商标在指定使用的“茶、冰茶、茶饮料、茶叶代用品”商品上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一)关于一、二审判决是否违反法律规定采信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法庭应当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和无需质证的证据进行逐一审查和对全部证据综合审查,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第七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本案中,桂埔芳申请再审主张一、二审判决违反法律规定所采信的证据涉及由中国茶叶流通协会、广东省茶叶学会、广东省茶叶行业协会分别出具的《关于“广云贡饼”品牌经营使用权的证明》(以下简称“证明”),以及由广东省茶叶学会、广东省茶叶行业协会联名向广东茶叶公司颁发的《金奖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本院认为,首先,中国茶叶流通协会、广东省茶叶学会、广东省茶叶行业协会作为行业协会组织,均具有独立的组织机构和章程规范,桂埔芳仅以广东茶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该三协会中担任一定职务就主张该三协会与广东茶叶公司具有利害关系,其理据不足。其次,三协会出于行文便利而在“证明”中采取统一的行文方式符合情理,并不必然表明“证明”中的内容不真实。再次,从证据分类来看,“证书”属于书证,不属于证人证言的范畴。最后,“证明”与“证书”在本案中并非一、二审法院进行裁判的“单独定案依据”。一、二审法院对案件相关事实的认定,结合了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出具的证明,《羊城晚报》、《信息时报》等媒体的相关报道,石昆牧所著《经典普洱名词释义》,邓时海所著《普洱茶》等多份证据,并非仅仅依据三协会出具的“证明”与“证书”。综上,一、二审判决采信“证明”与“证书”并无不当,桂埔芳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被异议商标在指定使用的“茶、冰茶、茶饮料、茶叶代用品”商品上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首先,关于“广云贡饼”是否属于广东茶叶公司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本案的被异议商标由桂埔芳于2005年4月11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广东茶叶公司为证明其持续使用“广云贡饼”商标,在评审阶段和本案诉讼阶段提交了多份证据。其中,涉及广东茶叶公司于2005年4月11日之前使用“广云贡饼”的证据主要包括:1.云南科技出版社于2004年出版的邓时海著《普洱茶》,该书在介绍“后期广云贡饼圆茶”时指出:“标注茶厂为‘广东茶叶进出口公司’……广云贡饼改以纸张作为筒包的材料,第一茶筒顶面贴上一大张茶厂公司商标,白底红字,八‘中茶’的‘茶’字是绿色,标明‘中国广东茶叶进出口公司’及‘普洱饼茶’字样”。2.台湾五行图书出版有限公司于2005年10月出版的陈智同著《深邃的七子世界》,该书对上世纪50年代到90年代的广云贡饼进行了文字和图片的介绍,在图片的介绍中有“广东茶叶公司”字样。3.台湾壶中天地杂志社于1995年12月出版的邓时海著《普洱茶》,其中对“广云贡饼”的历史进行了介绍。4.百度百科网站关于“广云贡饼圆茶”的查询结果,网页显示:“从1952年始至1973年,云南省每年都必须向广东调拨千担普洱毛茶,供广东茶叶进出口公司制造广东饼普洱茶……在广东用云南茶叶所产的普洱茶,品茗者称之为广云贡饼……现存的广云贡饼产于60年代末或70年代初……标明中国广东茶叶进出口公司及普洱饼茶字样”。5.2008年10月28日《羊城晚报》上刊载的题为《“广云贡饼”将不再称普洱》的文章,其上记载:“在上个世纪60年代,广东茶叶进出口公司精选上等的晒青毛茶为原料,并利用自己独创的工艺压制成普洱茶饼出口到港、澳、台及东南亚,因这些茶饼以云南、广东等地原料为主,融入了广东茶叶进出口公司独创的配方和工艺技术,具有广式韵味,台湾和香港的茶人又称之为广云贡饼或广东贡饼,成为广东的名茶代表。”6.2006年11月22日《信息时报》上刊载的题为《广东茶企再举熟茶首创大旗》的文章,其上记载:“广东茶叶公司压制一万盒‘广云贡饼’作为2006中国(广州)国际茶业博览会的唯一纪念礼品茶……广东茶叶公司于2002年恢复了广东饼茶的生产,2005年又推出了金帆牌女儿红广云饼茶,受到消费者热捧。”7.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于2012年3月26日出具的证明,主要内容为:广东茶叶公司从1952年成立之日起就生产经营各类茶叶,包括红茶、广云贡饼普洱茶等。8.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茶业分会于2012年3月9日出具的证明,主要内容为:广东茶叶公司从上世纪50年代中期开展研发“人工加速普洱茶发酵技术”,并用此技术配以云南大叶种茶青等原料生产符合出口口味、风格独特的普洱饼茶……自面世以来,广东茶叶公司生产的普洱饼茶都被俗称为“广云贡饼”,提到“广云贡饼”都是特指广东茶叶公司生产的普洱饼茶。9.中国茶叶流通协会、广东省茶叶学会、广东省茶叶行业协会于2007年9月28日出具的《关于“广云贡饼”品牌经营使用权的证明》,主要内容为:“广云贡饼”是广东茶叶公司40多年前研制生产的普洱饼茶并一直经营的产品,1966年该公司采用云南、广东等地大叶种及其他茶,结合其独有的技术和秘密配方首创出品饼状普洱茶,俗称广东饼,广东和港澳台地区的消费者称为广云贡饼。该产品原主要出口港澳台及东南亚地区,出口量较大,深受消费者的欢迎,2005年以来开始在国内市场销售,颇受欢迎。“广云贡饼”在广大消费者和业内人士的印象中不仅是商标意义上的名牌,还包含其质量过硬和上佳的味道。在本案二审庭审中,桂埔芳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本院认为,根据上述证据可以认定以下事实:1.自上世纪六十年代开始,广东茶叶公司以云南、广东等地大叶种茶青为原料,采用其独特的工艺技术生产饼状的普洱茶,颇受消费者青睐;2.广东茶叶公司在此种饼状的普洱茶产品上标注的商标为“中茶”或“金帆”;3.因茶饼以云南、广东等地原料为主,并融入了广东茶叶公司独创的工艺技术,具有广式韵味,广东茶叶公司生产的此种饼状普洱茶自面世以来,广大消费者和业内人士称之为“广云贡饼”;4.广东茶叶公司上世纪九十年代曾一度中断过此种普洱饼茶的生产,后于2002年恢复生产,广大消费者和业内人士仍以“广云贡饼”指称广东茶叶公司生产的此种普洱饼茶。桂埔芳申请再审称,广东茶叶公司从未在其产品上使用过“广云贡饼”商标,一、二审判决关于“广云贡饼”系广东茶叶公司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的认定缺乏根据。本院认为,根据商标法第八条的规定,尽管商标存在不同的外在表现形式,如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等,但商标的功能均为“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基于标识产品来源这一功能,商标的本质实为产品与其生产者之间通过一定媒介(比如符号、声音、气味等)建立起来的一种联系。这种联系的建立、加深、巩固,需要生产者持续不断地将带有其商标的产品投放市场,包括进行广告宣传,以此达到让消费者一接触到该商标就能立刻条件反射般地联系到该生产者的目的。从商标权人的角度来看,商标法对注册商标提供的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以及对未注册商标提供的在先使用权益的保护,均是为了保护商标权人努力建立起来的此种联系不被他人所破坏或损害;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则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对市场中存在的此种联系的信赖。本案中,广东茶叶公司上世纪六十年代向市场推出普洱饼茶时,实际使用在该产品上的商标为“中茶”,但基于该产品的原料、工艺、形状、品质等自身特质,消费者口口相传、约定俗成将其称之为“广云贡饼”。上世纪九十年代广东茶叶公司曾一度中断过普洱饼茶的生产,直至2002年恢复生产,这段时期由于市面上仍有广东茶叶公司之前生产的普洱茶饼在流通,加之停产时间不长,故在广东茶叶公司与其生产的普洱饼茶之间通过“广云贡饼”所建立起来的“联系”并未中断和减弱。在当下的茶叶市场中,一提到“广云贡饼”,消费者和业内人士都知道是特指广东茶叶公司生产的普洱饼茶。广东茶叶公司通过多年的商业经营活动,客观上以“广云贡饼”这一符号为媒介,在该公司与其生产的普洱饼茶之间建立起了稳固的“联系”。因此,尽管广东茶叶公司未在其普洱饼茶上实际标注“广云贡饼”,但是,基于该公司的商业经营活动,以及该公司与其普洱饼茶之间通过“广云贡饼”已实际建立起稳固“联系”的客观商业实践,可以认定“广云贡饼”属于广东茶叶公司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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