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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6
摘要: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戴立姆公司上诉要求解除合同,烨翔公司在二审庭审时也表示同意解除合同,双方对解除合同意见一致,予以确认。烨翔公司应当给返还戴立姆公司40%货款的预付款28831.32美元。虽然双方都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戴立姆公司上诉要求解除合同,烨翔公司在二审庭审时也表示同意解除合同,双方对解除合同意见一致,予以确认。烨翔公司应当给返还戴立姆公司40%货款的预付款28831.32美元。虽然双方都同意解除合同,但哪一方存在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是本案的关键问题。合同约定的交货条件是FOB,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FOB术语规定的买方的义务包括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船地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的通知,但是上诉人戴立姆公司在约定的交货日期2010年2月10日之前,一直未能给予烨翔公司关于船名、装船地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通知,才导致烨翔公司无法交货,戴立姆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关于40%货款的预付款支付问题,合同中虽没有约定支付预付款的具体时间,但合同中约定的交货时间是2010年2月10日,付款条件是40%预付,剩余60%见单付款(此处见单指,收到正本单据的复印件、扫描件或传真件)。根据预付款的文字意义和付款条件的规定,戴立姆公司应在2月10日之前支付给烨翔公司预付款。根据对中国工商银行安平县支行的调查笔录,戴立姆公司虽在2010年2月1日向烨翔公司汇款28813.32美元,但账号错误,直至2月10日才更正账号,导致烨翔公司在2月10日之前没有收到预付款,所以,戴立姆公司在支付预付款的问题上,存在违约行为。由于戴立姆公司的上述违约行为,烨翔公司才未支付70000元人民币质保金,对此,烨翔公司不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关于《保管合同》、《购销合同》是否真实的问题,上诉方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上述两合同是虚假的,而被上诉人烨翔公司提供了保管费的税务发票、货款的增值税发票予以佐证,故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由于戴立姆公司的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烨翔公司经济损失。关于上诉人主张保管费过高的问题,由于上诉人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460元人民币,由上诉人戴立姆公司负担。

戴立姆公司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驳回烨翔公司的反诉请求。理由是:一、关于交货问题。双方工作人员通过电子邮件已将交货日期推迟到“2月25日或26日”。烨翔公司迟迟不发货的真正原因是其在2010年2月10日前没有完成货物的生产。二、关于预付款和质保金问题。合同未明确约定预付货款的时间,戴立姆公司只要预付了40%货款,就是如约付款。一审法院调取的银行凭证也表明,预付款已在2010年1月28日进入烨翔公司尾号为364126的待核查账户。即使烨翔公司在2010年2月10日收到货款,由于双方后来将发货时间协商推迟至2010年2月26日,戴立姆公司也没有违反合同关于预付货款的约定。戴立姆公司尽管账号书写错误,但并没有影响转账的正常进行。从待核查账号换成人民币存入烨翔公司的基本账户是银行技术层面和烨翔公司本身的问题,与戴立姆公司没有关系。烨翔公司自始至终没有向戴立姆公司支付70000元人民币的质保金,烨翔公司违约在先。三、关于烨翔公司的损失问题。1、烨翔公司因第三方保管及低价转卖货物所造成的损失与戴立姆公司无关,戴立姆公司无须负担保管费。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由戴立姆公司承担保管费。按照《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关于FOB条款关于“费用的划分”的规定,卖方必须要支付有关该货物的一切费用,直至货物已交付上船时为止。作为交货前所发生的费用,保管费用应由烨翔公司自行负担。烨翔公司作为生产商,其产品应该存放在自己的车间。即使烨翔公司已将货物存放他处,也属于恶意扩大损失。烨翔公司曾主动提出在3月5日交货,即使支持保管费,起算日期不应早于2010年3月5日。烨翔公司称戴立姆公司于2010年3月11日单方撕毁合同,则此后的保管费属于因烨翔公司自身原因造成的扩大损失,戴立姆公司不应对此承担责任。保管费收费标准为前23天为774元/天,之后却是200元/天。存放时间越长,保管费用反而便宜,有违常理。货物仅需占地24平米露天堆放,保管费用每天不应超过10元。保管方以现金收款收据的方式收取保管费,在事隔一年多以后才补开正式发票,明显违反相关财务法规,不合常理。2、烨翔公司与第三方不存在交易事实。烨翔公司在第一次开庭时,出具的是2011年2月18日开具的货款收据,但在事隔一年之后(2012年4月2日)才补开了正式发票。这种作法明显违背《会计法》,更有违常理。在戴立姆公司订货后,该产品的原材料价格不断上涨,涉案货物价格也大幅上涨。翔烨公司低价出售的损失,不应由戴立姆公司承担。3、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即使戴立姆公司违约,在计算赔偿总额时应扣除戴立姆公司不可预见的损失、由于烨翔公司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而扩大的损失、烨翔公司已获得的直接利益、必要的交易支出成本以及正常市场风险损失等。烨翔公司所主张损失应扣除相应税费支出,以及低价出售的差额。四、戴立姆公司与烨翔公司及方舟公司当面进行过磋商,在买卖合同上同时盖有上述两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方舟公司作为一方合同当事人,应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烨翔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方舟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