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采埃孚公司曾出具声明称:上海采埃孚公司是德国采埃孚转向系统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成立于1994年11月13日。在采埃孚公司对第3060409号商标“采埃孚”所提争议一案中,采埃孚公司有权在争议程序及后续的诉讼程序中主张第3060409号商标不仅侵犯其中文商号权,同时也侵犯了我公司对“采埃孚”所享有的在先商号权。 汇昌机电公司成立于1998年1月8日,根据营业执照的记载,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紧固件、摩托车配件、汽车配件、汽车变速箱齿轮制造、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在汇昌机电公司网站中“企业介绍”栏目有如下文字介绍:转向泵,我们从技术改造入手,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专业生产汽车转向助力泵。 为证明“采埃孚”字号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使用情况,采埃孚公司在商标评审及诉讼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8:中国机械网于2004年8月18日发布的题为“上海汽车零部件发展的成功之路”的摘页,介绍了如下事实:1、上海采埃孚公司自制的液压动力转向机关键部件---转向控制阀获德国采埃孚认可,标志着整个动力转向机实现了国产化;2、到2004年8月为止累计生产机械和液压动力转向机共220多万台,国内市场占有率70%以上; 证据9:原上海市经济委员会政府网站摘页,表明上海采埃孚公司在2004年位列上海工业500强第107位; 证据11:《重型汽车》1995(1)总第26期题为《德国ZF公司》的文章; 证据12:《工程机械与维修》1998年第9期第23页题为《柳州采埃孚公司的传动部件》的文章; 证据13:《交通世界》2001年第9期第16-20页题为《迎世贸论价值装载机打响第一枪-柳工、康明斯、采埃孚联手打造中国品牌》的文章; 证据14:《汽车与配件》2002年第2期第34-35页题为《水到渠成-施纳德谈采埃孚萨克斯在中国的成功与发展》的文章; 证据15:《商用汽车》2010年11月刊名为《采埃孚进一步巩固中国商用车市场地位》的文章(第123页),为证明采埃孚公司的“ZF”、“采埃孚”商号最晚至1999年在中国汽车行业已具有很高知名度; 证据16:《中国汽车报》2000年12月25日发布的关于上海采埃孚公司第100万台转向机下线的报道; 证据17:《上海汽车报》2000年12月17日关于上海采埃孚公司第100万台转向机下线的报道,其中有如下文字表述:占据中国汽车工业转向机行业半壁江山的上海采埃孚公司,12月15日立下一块新的里程碑,由该公司生产的第100万台转向机正式下线。今年该公司销售额可望接近6亿元; 证据18:《解放日报》2000年12月27日关于上海采埃孚公司第100万台转向机下线的报道,其中有如下文字表述:上海采埃孚公司第100万台转向机日前下线。今年全公司的销售收入可接近6亿元。目前已经抢占国内市场半壁江山。“上海采埃孚”是上汽集团与德国采埃孚转向系统有限公司共同创办的; 证据19:《中华汽车信息》2000年12月25日关于上海采埃孚公司第100万台转向机下线的报道; 证据20:《上海英文星报》2000年12月19日关于上海采埃孚公司第100万台转向机下线的报道; 证据21:上海采埃孚公司在沪嘉浏高速公路路边广告照片及上海蓝梦广告有限公司有关此事的广告发布通知单,上海采埃孚公司在照片中使用了其企业名称的全称及“ZF及图”的标识。该证据为证明按照上海采埃孚公司的要求,上海蓝梦广告有限公司于1999年10月1日前在沪嘉浏高速公路两侧安置六块大型广告牌,上海采埃孚公司在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进行了广泛的广告宣传; 证据22:上海采埃孚公司在沪嘉浏高速公路路边广告照片,采埃孚公司自述的使用时间为2003年至2005年; 证据23、证据24:上海采埃孚公司于2000年12月17日、2002年3月10日在《上海汽车报》所做广告; 证据25:中国汽车报社于1999年11月16日向上海采埃孚公司开具的广告发布费发票; 证据26:上海东方杂志社有限公司于2000年4月17日、7月31日向上海采埃孚公司出具的广告费发票; 证据27:《上海企业》杂志社于2000年7月11日向上海采埃孚公司开具的广告费发票一份; 证据28:《上海汽车》杂志于2000年7月14日、11月12日向上海采埃孚公司开具的广告费发票; 证据29: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自1999年12月2日至2000年12月26日期间向上海采埃孚公司开具的广告费收据共七份,其中载明的收费项目为“高速公路广告费”; 证据30: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及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主要内容为:上海采埃孚公司在1996年7月1日至2003年1月29日期间为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转向机等零部件的供应商;上海采埃孚公司在2001年3月1日至2003年1月29日期间为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的转向机等零部件的供应商。在此期间,上海采埃孚公司使用的品牌名称为以及“采埃孚”的产品,产品质量可靠。 另查明,在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采埃孚公司认可其在评审程序中并未提出将其英文字号作为在先权利进行保护的主张。汇昌机电公司表示,对采埃孚公司提供证据的真实性以及采埃孚公司对上海采埃孚公司、柳州采埃孚公司等具有控股关系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采埃孚公司提交的部分证据的发生时间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后,不足以证明“采埃孚”字号的知名度。 本院再审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并结合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的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商标。商标法第三十一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本院认为,该条所规定的“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是指在商标注册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前,他人已经取得的如外观设计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本案涉及如下法律问题: 一、关于采埃孚公司能否对“采埃孚”主张在先商号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