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后,艾克帕尔·吾斯曼、白克力·斯坦木等3人到鲁克沁镇派出所对面的团结商业旅社砍死阿某丙(被害人,男,殁年49岁)、买某乙(被害人,男,殁年42岁),并将迪某某(被害人,男,时年20岁)砍成轻伤。 6时许,被告人艾合买提尼亚孜·斯迪克、吾拉音·艾力伙同艾力·艾合买提尼亚孜、玉苏甫·艾力等人乘坐摩托车到达鄯善县公安局特警大队山南中队,在中队东侧厕所旁、一楼值班室、一楼西侧楼梯转角处等处砍死协警加某某(被害人,男,殁年25岁)、艾某乙(被害人,男,殁年25岁)、依某某(被害人,男,殁年25岁)、艾某丙(被害人,男,殁年29岁),并将民警再某某(被害人,男,时年29岁)、协警阿某丁(被害人,男,时年20岁)砍成轻伤,将协警布某某(被害人,男,殁年22岁)砍伤后追至鲁克沁镇富民安居工程工地砍死。上述人员对山南中队办公楼进行了砍、砸等破坏,此外,艾合买提尼亚孜·斯迪克放火烧毁停放在院内的1辆警用摩托车,其余恐怖组织成员放火烧毁停放在院内的1辆警车。 6时10分许,艾因丁·吾买尔、艾克然木·亚库甫等人在鲁克沁镇政府大门东侧砍死亚某某(被害人,男,殁年20岁)。被告人艾合买提尼亚孜·斯迪克伙同吾斯曼·白克力等人驾驶载有汽油桶和汽油机式喷雾器的摩托车来到镇政府办公楼前准备放火,因未能发动汽油机式喷雾器,吾斯曼·白克力砍破汽油桶,艾克然木·亚库甫用火柴点燃汽油,焚烧镇政府办公楼大厅。随后,艾合买提尼亚孜·斯迪克、艾因丁·吾买尔等人到镇政府财政所附近砍死阿某戊(被害人,男,殁年32岁),并将排某某(被害人,男,时年29岁)砍成重伤。艾合买提尼亚孜·斯迪克与同伙欲烧毁现场1辆两轮摩托车和1辆洒水车,但未能点燃。 此后,被告人艾合买提尼亚孜·斯迪克伙同艾因丁·吾买尔、白克力·斯坦木、艾克帕尔·吾斯曼等人从鲁克沁镇政府对面的加油站抢得汽油后洒在鲁克沁镇主麻市场一理发店门上并点燃,其他恐怖组织成员在主麻市场砍死吾某甲(被害人,男,殁年28岁)、阿某己(被害人,男,殁年46岁)、阿某庚(被害人,男,殁年54岁),并造成代某某(被害人,女,时年41岁)、叶某某(被害人,女,时年42岁)受轻伤,造成黄某某(被害人,女,时年22岁)、朱某(被害人,女,时年38岁)受轻微伤。之后,艾合买提尼亚孜·斯迪克等人来到鲁克沁镇富民安居工程工地,其他恐怖组织成员又砍死夏某某(被害人,女,殁年60岁)、张某某(被害人,女,殁年55岁)、王某(被害人,男,殁年20岁)、熊某甲(被害人,男,殁年49岁)、廖某甲(被害人,男,殁年60岁)、陈某(被害人,男,殁年29岁)、陈某某(被害人,男,殁年36岁),并将熊某乙(被害人,男,时年23岁)、舒某某(被害人,女,时年21岁)砍成重伤,将李某甲(被害人,男,时年47岁)、张某(被害人,女,时年33岁)、龚某某(被害人,男,时年47岁)、廖某乙(被害人,男,时年40岁)砍成轻伤。 6时26分,被告人艾合买提尼亚孜·斯迪克伙同艾因丁·吾买尔等人到鲁克沁镇工商所砍砸并烧毁停放在院内的1辆汽车。 6时30分,艾克帕尔·吾斯曼等人返回鲁克沁镇政府,再次放火焚烧办公楼,并放火焚烧停放在院内的车辆。 6时37分,被告人艾合买提尼亚孜·斯迪克伙同艾因丁·吾买尔等人返回鲁克沁镇政府家属院追杀居民,砍死钱某某(被害人,男,殁年45岁),并将王某某(被害人,男,时年70岁)砍成轻伤。 上述恐怖组织成员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还造成郑某某(被害人,男,时年36岁)、帕某某(被害人,男,时年29岁)、吐某某(被害人,男,时年56岁)受轻伤,造成李某乙(被害人,男,时年37岁)、韩某某(被害人,男,时年26岁)、阿某辛(被害人,男,时年28岁)、吾某乙(被害人,男,时年29岁)、艾某丁(被害人,男,时年25岁)受轻微伤,并造成车辆等公私财物损毁。 综上,被告人艾合买提尼亚孜·斯迪克、吾拉音·艾力、阿不都拉·斯热甫力等人实施的暴力恐怖活动共致公职人员、群众24人死亡、23人受伤(其中重伤3人、轻伤13人、轻微伤7人),并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合计2136549元。 艾力·艾合买提尼亚孜、海比布·吾斯曼、艾克然木·亚库甫、白克力·斯坦木、艾克帕尔·吾斯曼、艾尼丁·吾拉音、玉苏甫·艾力、吾斯曼·白克力、卡德尔·尼亚孜、塔依尔·芒尼克、亚森·玉苏甫等11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被当场击毙,艾因丁·吾买尔、阿不都萨拉木·斯迪克在现场被击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上述事实,有原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作案工具砍刀、匕首、汽油机式喷雾器、摩托车以及被告人阿不都拉·斯热甫力作案时所穿衣物等物证照片,医院入院记录、证明被告人艾合买提尼亚孜·斯迪克曾因犯罪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明书等书证,证人卡某某、阿某壬、阿某癸等的证言,被害人李某乙、再某某、王某某等的陈述,尸体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鞋印鉴定意见、声像资料鉴定意见、涉案物品估价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监控录像,同案被告人艾克拉木·吾斯曼的供述和另案被告人买明·买买提、阿巴斯·阿不力米提、帕尔哈提·哈木提、热扎克·阿布都拉、赛买提·木库依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艾合买提尼亚孜·斯迪克、吾拉音·艾力、阿不都拉·斯热甫力亦供认。足以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