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温州市尤凯电器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其他申诉行政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5
摘要:朱氏电器公司在商标争议阶段没有提交争议商标使用的证据,尤凯电器公司在诉讼中提交的争议商标使用证据较为有限,并不能证明争议商标通过持续使用已建立了较高的市场声誉,相关公众已在客观上将该商标与BG电气公司

朱氏电器公司在商标争议阶段没有提交争议商标使用的证据,尤凯电器公司在诉讼中提交的争议商标使用证据较为有限,并不能证明争议商标通过持续使用已建立了较高的市场声誉,相关公众已在客观上将该商标与BG电气公司的引证商标区别开来。原审法院不支持尤凯电器公司的相关诉讼主张,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尤凯电器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温州市尤凯电器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夏君丽

审 判 员  殷少平

代理审判员  董晓敏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曹佳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