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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华源投资有限公司与灵石县泉洲兔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灵石县昌泰源矿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一般股权转让侵权纠纷审判监督民事判决(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5
摘要:华源公司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一、撤销一、二审判决,将一审判决第一项改为兔业公司除全额返还欠款2410万元外,还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1200万元自2006年9月1日开始、1210万元自2007年9

华源公司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一、撤销一、二审判决,将一审判决第一项改为兔业公司除全额返还欠款2410万元外,还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1200万元自2006年9月1日开始、1210万元自2007年9月1日开始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将一审判决第二项改为确认兔业公司与昌泰源公司订立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三、将一审判决第三项改为驳回兔业公司的反诉请求;四、案件诉讼费用由兔业公司、昌泰源公司负担。理由是:一、一审、二审判决判令华源公司赔偿兔业公司1000万元,缺乏事实依据。华源公司与兔业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余款支付协议》明确约定该协议履行后,兔业公司对华源公司单方面终止相关融资借款协议不再追究违约责任。华源公司接受兔业公司车辆用于抵偿300万元款项的行为就表明《股权转让余款支付协议》已开始履行,所以华源公司所谓的违约责任已不存在。法院自行裁量华源公司支付兔业公司1000万元,是错误的。二、兔业公司与昌泰源公司之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恶意串通形成,目的是兔业公司逃避对华源公司的债务。兔业公司2007年9月28日将其持有的25%股权以8750万元转让给保利公司,同日又将另外20%的股权仅以800万元转让给昌泰源公司。同一天的两笔交易相差9倍,差距之大甚至超过了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规定的标准。昌泰源公司也明知上述两笔交易存在差距。即便是以800万元转让股权,昌泰源公司也没有支付。兔业公司和昌泰源公司都是李兰泉实际控制。股权转让其实是逃避债务。三、一审、二审法院审限过长,损害了华源公司权益。华源公司因诉讼保全担保等合计损失1100万元以上。一审、二审的处理及判决均不当。

兔业公司答辩称:华源公司的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驳回申请。理由是:一、华源公司再审请求超出一审中其诉讼请求范围。华源公司在一审中请求兔业公司支付2410万元自2007年9月1日起的利息。而在再审中其还要求对2410万元中的1200万元支付自2006年9月1日起的利息。再审中对华源公司的该项请求应予驳回。二、华源公司、兔业公司争议的是恒昌公司向华源公司的借款是否发生债务转移,所以本案案由应为债务转移合同纠纷。兔业公司属第三人代为偿还,故2410万元款项应由实际债务人恒昌公司偿还。三、兔业公司未支付款项系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故对2410万元的利息不应支付。兔业公司一直向华源公司主张违约责任,但未得到实现。所以,兔业公司拒绝支付款项。四、华源公司要求驳回兔业公司反诉请求的主张不能成立。华源公司未履行向铁新煤矿投资22160.81万元的义务,构成违约。兔业公司损失共计2933.16万元。《股权转让余款支付协议》第六条约定适用的前提是该协议履行后。而本案的发生已经可以说明该约定的前提条件并未成就,故该约定没有法律效力。五、华源公司要求确认兔业公司与昌泰源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主张不能成立。华源公司主张兔业公司低价转让股权,昌泰源公司明知低价转让股权且会损害债权人利益以及兔业公司与昌泰源公司恶意串通转让股权,均缺乏事实依据。

昌泰源公司答辩称:应当驳回华源公司的再审请求。理由是:华源公司虽主张昌泰源公司购买兔业公司持有的20%的股权系转让双方恶意串通,但华源公司并未提出转让双方恶意串通的证据。没有证据表明昌泰源公司购买兔业公司持有的股权会损害华源公司的利益。昌泰源公司购买股权的行为系市场交易行为,价格也由买卖双方约定,这一行为不能被认定无效。

本院对山西高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

一、华源公司、兔业公司均认可:双方已依照《股权转让余款支付协议》之约定由兔业公司将3部汽车折价300万元抵偿了应向华源公司支付的相应股权转让款。汽车已移交给华源公司。

二、2007年9月28日铁新公司股东会就兔业公司以8750万元将所持铁新公司25%股权转让给保利公司、以800万元将所持铁新公司20%股权转让给昌泰源公司通过决议。昌泰源公司在该决议上盖章,其法定代表人邢艳珍在该决议上签名。同日,兔业公司按照上述股东会决议分别与保利公司、昌泰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相应的股权进行了转让。

三、2007年9月28日兔业公司与昌泰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李兰泉担任兔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持有昌泰源公司20%的股权。

四、兔业公司称:2007年9月28日其与昌泰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昌泰源公司并未实际支付协议中约定的800万元股权转让款,该款项用于抵销兔业公司之前欠昌泰源公司的其它款项。

五、2007年12月,兔业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合计”栏中年初数为9573029.88元,年末数为-9630342.71元。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一、华源公司主张的2410万元之相应利息应如何计算;二、兔业公司与昌泰源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三、华源公司是否应向兔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一、华源公司主张的2410万元之相应利息应如何计算的问题。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