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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文兴宜、宋子刚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5
摘要:5、关于二审判决行文的问题。三星公司认为二审判决既支持了文兴宜的部分诉讼请求,又判决“驳回文兴宜对宜昌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系自相矛盾。湖北高院于2014年3月11日作出的(2013)鄂民一终字第0

5、关于二审判决行文的问题。三星公司认为二审判决既支持了文兴宜的部分诉讼请求,又判决“驳回文兴宜对宜昌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系自相矛盾。湖北高院于2014年3月11日作出的(2013)鄂民一终字第00126号民事裁定书补正裁定:将“驳回文兴宜对宜昌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补正为“驳回文兴宜对宜昌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星公司此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6、三星公司认为二审判决超出了文兴宜的上诉请求裁判。文兴宜上诉请求第2项包含“一审驳回文兴宜对宋子刚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判令宋子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未超出上诉范围。文兴宜上诉请求虽仅为“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经查明,文兴宜上诉请求湖北高院“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同时,其上诉请求第二项包含了“一审驳回文兴宜对宋子刚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的内容。一审判决第五项为驳回文兴宜对三星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第六项为驳回三星公司对文兴宜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故二审判决判令“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其项目序号与文兴宜的上诉请求虽有增加,但撤销第五项、第六项是撤销第二项、第四项的必然逻辑延审。

综上,三星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宜昌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友祥

代理审判员  韩延斌

代理审判员  王林清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韦 大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