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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泽乳业有限公司与长春市成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一般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5
摘要:(二)关于本案是否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第一,案涉《资产转让合同》不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不适用《土地使用权解释》第9条。根据该司法解释第7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出

(二)关于本案是否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第一,案涉《资产转让合同》不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不适用《土地使用权解释》第9条。根据该司法解释第7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于受让方,受让方支付价款的协议。”之规定可知,只有约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合同,才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而本案中,《资产转让合同》是一种混合合同,在对该合同进行法律适用时,应将该混合合同区分为主要部分和非主要部分,适用主要部分的典型合同相关法律规定,非主要部分则由主要部分吸收。具体到本案中,《资产转让合同》主要部分约定的是房屋所有权买卖事项,呈现的主要特征也是房屋所有权买卖相关特征。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事项则在合同中属于次要部分。因此,广泽公司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45条,主张《资产转让合同》适用《土地使用权解释》第9条的观点不能成立。另外,虽然一审法院引用《物权法》第十五条来处理本案确有不妥,但二审法院并未适用该条文作为审判依据,故该条文并未影响生效判决。

综上,广泽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泽乳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韩 玫

审 判 员  张颖新

代理审判员  肖 峰

二〇一四年九月××日

书 记 员  韦 大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