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二终字第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沭阳恒通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经济开发区化工园区(扎下)。 法定代表人:单妙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党江舟,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莹薇,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沭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苏州路1号。 法定代表人:胡建军,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冯海潮。 委托代理人:赵金斗,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沭阳恒通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沭阳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沭阳县政府)资产收购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苏商初字第0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雷继平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李相波、梅芳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侯佳明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6年12月12日,沭阳县政府与南京博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成公司)签订《特许投资经营权授予协议书》一份,约定:沭阳县政府授予博成公司投资建设、运营沭阳县第二污水处理厂项目的特许经营权,由博成公司负责在合同约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沭阳县第二污水处理厂;每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由园区、环保局及各企业分别安排一名工作人员会同博成公司按实际水量收取各企业前月的污水处理费,欠缴部分由沭阳县政府责成环保局对企业依法进行处罚,并协助博成公司追缴欠款;如环保局处罚不到位,应由环保局垫支欠款。该协议尾部博成公司负责人签字栏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健(亦为该公司股东,持有该公司320万元出资中的128万元)签名。后沭阳县宏达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于2007年1月27日登记成立,工商登记资料载明孙健任公司总经理,持股比例为30%。 2009年4月30日,沭阳县政府与北京中恒联合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一份,约定:“污水处理服务费”为沭阳县政府根据协议就污水处理项目应向中恒公司承担污水处理服务支付的费用;沭阳县政府声明“本项目已获得沭阳县政府所在地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项目签署的特许经营协议的同意函及对沭阳经济开发区财政部门就本项目的污水处理服务费以财政补充拨款方式支付的同意函”;沭阳县政府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责成环保局和环境监测站对本园区企业的水质进行监测,并且对超标排污单位收取超标排污代处理费,收取的超标排污费全部返还项目公司”、“所有收费欠缴部分、收取不足部分由沭阳县政府责成环保局对企业进行处罚,并协助中恒公司追缴欠款。如环保局处罚不到位,由开发区管委会从开发区的地方税收分成款中予以支付”;水量、水价和水费结算章包括“本项目以污水处理厂进水处安装的流量计和各企业排污口处安装的流量计录的水量总和之较大水量为结算标准”。该协议尾部中恒公司签名为张绯。2009年7月,恒通公司设立登记过程中的委托代理人为张绯。诉讼中,恒通公司提供其与中恒公司《特许经营权联合声明》一份,载明:2009年4月30日中恒公司与沭阳县政府签署的前述《特许经营协议》是中恒公司代随后设立的恒通公司获得特许经营权,恒通公司设立后该协议由恒通公司实际承继履行。 2009年7月24日,恒通公司与江苏省沭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签订《投资协议》,约定:恒通公司在沭阳县经济开发区化工区投资兴办日处理3万吨污水处理项目,项目用地面积约41.6亩,位于扎下化工区;恒通公司整体收购宏达公司,相关债权债务与开发区管委会无关;恒通公司的特许经营权及其他权利和义务(包括水质、水价等)按照与宏达公司原协议执行,原协议未注明的按照国家、地方相关行业规定和相关惯例执行。协议还约定了开发区管委会与恒通公司其他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和处罚措施等。《投资协议》签订后,恒通公司在沭阳当地投资兴建了污水处理企业的相关设施,并进行了运行。 2011年,恒通公司提交2012年重点流域水污染处理项目中央投资计划项目申报材料,其中包括开发区管委会出具的《恒通公司日处理3万吨污水处理厂工程项目国有资本出资人委托证明》,载明:恒通公司日处理3万吨污水处理厂工程项目建设中管网部分为政府投资兴建,由沭阳经济开发区负责监督,权益归政府所有。后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转下达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项目2012年第一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其中包括恒通公司污水处理项目,投资类别为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投资额1620万元。沭阳县政府确认该1620万元已到账。 2011年12月13日,恒通公司与沭阳县政府签订《资产收购协议》,约定:一、收购资产的范围为恒通公司的土地、地面资产、地下工艺管道、机器设备及恒通公司建设的外部管网(详见清单);二、收购价格以双方共同委托单位评估价为准,地面资产、地下工艺管道、机器设备及外部管网按原价值评估,评估费用由双方共同平均承担,土地价格按原《投资协议》购买价格计算;三、付款采取分期的方式,三年付清,第一年沭阳县政府付给恒通公司评估价的50%,恒通公司欠县财政局的300万元借款及开发区担保公司为恒通公司担保的800万元银行贷款(其中:江苏银行500万元、昆山农村商业银行300万元)由沭阳县政府负责偿还,300万元借款和800万元贷款在协议签订前产生的利息由恒通公司承担,第二年和第三年分别付评估总额除去第一年已付的评估价的50%以及300万元借款和800万元贷款本息以外的25%,后两年每年在12月30日前支付;未付款部分,沭阳县政府承担同期贷款利息;四、资产的移交,沭阳县政府在协议签订后三天内,向恒通公司预先支付600万元定金;等评估价格出来后,按协议第三条付款方式付款,在20日内将第一年应付款项付款到位,支付的600万元定金予以扣除,恒通公司在收到第一年款项后3日内将全部资产移交给沭阳县政府,并在一个月内配合沭阳县政府办理收购资产产权变更登记,未移交期间,恒通公司负责规范运行、达标排放,否则按环保规定给予处罚;恒通公司在移交资产时,应了结和清除一切与收购资产有关的债务、留置权、抵押权以及其他担保;五、债务处理,恒通公司负责享有收购前发生的一切经济往来,债务由恒通公司承担,概与沭阳县政府无关;沭阳县政府收购后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概与恒通公司无关;评估期间,恒通公司应在国家级报刊上刊登资产转让公告,通知债权人在限定时间内申报债权,并在债权申报期满后5日内将其所负债务情况书面告知沭阳县政府;协议还约定违约方应支付1000万元给对方作为赔偿以及管辖等内容。 2012年2月2日,恒通公司与沭阳县政府进行了资产交接,形成《资产构筑物、设备及资料移交清册》两本,其中一本注明了“初验待确认”。之后,沭阳县政府支付了《资产收购协议》约定的600万元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