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信公司上述请求是为保障合同的继续履行而提出,二审判决在认定合同丧失继续履行条件下,未支持永信公司上述请求,适用法律正确。永信公司认为二审判决未支持其申请向明申公司、王志刚发布禁止令的主张,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不成立。 综上,永信公司再审申请理由均不成立,其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永信(眉山)农林贸易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关 丽 代理审判员 李 琪 代理审判员 仲伟珩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