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在撤销原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同时,可以对生效判决、裁定的内容作出相应裁判,也可以裁定撤销生效判决或者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三、《济南市直管公房置换管理暂行办法》 (1999年7月5日发布施行,2013年10月23日废止) 第十条转让直管公房使用权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转让人将其合法承租的直管公房转让使用的,应征得同户籍、同住成年人的同意,并向房屋经营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二)凡允许转让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分别持申请书、直管公房租赁证、租赁契约、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等填写《济南市直管公房使用权转让审批表》; (三)有偿转让的,转让双方如实申请直管公房转让使用权的成交价格; (四)转让人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向房屋经营管理单位交纳置换服务费; (五)受让人办理直管公房承租人姓名变更手续,领取新的直管公房租赁证。 居民转让由单位承租的直管公有住宅及单位转让承租的直管非住宅房屋时,须凭单位同意转让的证明,按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