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框架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是百科投资和案外人宋都集团,并不包括本案被告宋都控股,且百科投资系依据《股权转让协议》要求宋都控股支付股权转让款。因此,确定本案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应是《股权转让协议》及相关合同,而不是《框架协议》。宋都控股与百科投资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一审中,针对百科投资的起诉,宋都控股答辩中提出两个抗辩理由:1.不支付5000万元属行使先履行抗辩权,2.该5000万元属于百科投资的履约保证金,不应支付。这也是宋都控股主要的上诉理由。如果两个上诉理由之一成立,宋都控股的上诉即应得到支持。 关于宋都控股是否享有先履行抗辩权。1.先履行抗辩权的合同及法律依据。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第3条的约定,(1)在《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即2010年1月6 日前,宋都控股向百科投资支付股权转让款1亿元,百科投资将标的股权登记过户至宋都控股的证券账户内。(2)百科投资将标的股权登记过户至宋都控股的证券账户之日起7日内,宋都控股再向百科投资支付1亿元股权转让款,该款用于解除沈南国用(2003)字第0016号等三块土地的抵押。该三块土地解押后,应立即抵押给宋都基业。(3)余款1亿元作为百科投资与宋都基业签订的《保证合同》中的履约保证款,支付至共管账户。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履行顺序,宋都控股应在百科投资将沈南国用(2003)字第0016号等三块土地抵押给宋都基业之后,支付余款即第三笔1亿元股权转让款。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据此,在百科投资将沈南国用(2003)字第0016号等三块土地抵押给宋都基业之前,宋都控股有权拒绝支付第三笔1亿元股权转让款。百科投资陈述经其与宋都控股协商同意,解除了以土地抵押形式作出担保的有关内容,但百科投资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故本院对其该陈述不予采信。2.宋都控股是否放弃了先履行抗辩权。一审法院认为,宋都控股在百科投资未将解押后的土地抵押给宋都基业的情况下,支付了第三笔股权转让款1亿元中的5000万元,属于宋都控股对未抵押土地的认可。该认定实际上是推定宋都控股完全放弃了先履行抗辩权。宋都控股主张其系被迫支付了第三笔转让款中的5000万元,百科投资则认为是双方协商的结果,但无论宋都控股因何支付该5000万元,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推定其放弃了该5000万元部分的先履行抗辩权,并进而推定其亦放弃了尚未支付5000万元的先履行抗辩权显属不当。宋都控股在本案中主张先履行抗辩权,表明宋都控股并未放弃其尚未支付的5000万元股权转让款的先履行抗辩权。3.百科投资以《框架协议》的约定等作为不履行抵押义务的理由能否成立。(1)前文已经分析,《框架协议》不能作为确定本案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故《框架协议》关于土地抵押的约定不能成为百科投资不履行土地抵押义务的依据。(2)百科投资与宋都控股2009年12月15日签订的《协议书》涉及到了土地抵押的内容,但该《协议书》约定,如果宋都控股与百科投资共同成立公司的合作不能完成,百科投资必须将该三块土地立即抵押给宋都基业。双方对共同成立公司的合作未能完成的事实并无异议。故根据《协议书》的约定,涉案的三块土地亦应抵押给宋都基业。(3)宋都控股和百科投资均认可,土地抵押有为百科投资应对宋都基业承担的责任提供担保的目的。宋都基业所有的货币资金不能作为百科投资对宋都基业应承担责任的担保,故百科投资以宋都基业所有的货币资金足以偿付债务为由不履行土地抵押义务亦不能成立。《框架协议》与《资产置换协议》对宋都控股的重组中置出资产的归属约定不一致,因置出资产的归属问题,百科投资与宋都控股等产生了一系列诉讼,其中有案件已进入申请再审立案审查程序。百科投资与宋都控股对于百科投资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亦有争议,虽然宋都控股申请撤回了相关诉讼,但其表示将另案起诉。在置出资产的归属和百科投资应否承担担保责任尚有争议的情况下,百科投资未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其应先履行的土地抵押义务,而要求宋都控股履行其在后的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义务,缺乏法律依据。4.关于宋都控股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意义。《保证合同》第4条约定,百科投资和案外人宋都基业实际控制人潘广超的保证范围为《资产置换协议》约定的应由宋都基业承担的交割日前产生的宋都基业的未披露负债和或有负债等所产生的责任。《保证合同》第5条约定,抵押是百科投资及潘广超履行《保证合同》的担保形式之一。宋都基业的控股股东百科投资、实际控制人潘广超向宋都基业提供担保,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要求,除了保证宋都基业的合法权益,还有保证宋都基业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后的所有股东合法权益的作用。因此,在百科投资不履行其在先的土地抵押义务时,宋都控股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其意义不限于保护自身的合同权利,还有保护宋都基业及宋都基业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作用。总之,宋都控股主张先履行抗辩权有合同及法律依据,其并未放弃先履行抗辩权,百科投资拒不履行其在先合同义务的理由不能成立,且宋都控股主张先履行抗辩权还有保护宋都基业及宋都基业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意义,故宋都控股主张先履行抗辩权应予支持,百科投资关于宋都控股、宋都基业连带向其支付5000万元欠款及违约金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宋都控股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上诉理由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1)辽民二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百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918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91800.00元,均由百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东敏 审 判 员 刘崇理 代理审判员 曾宏伟 二〇一三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