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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文辉与海南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提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0
摘要:天涯公司在庭审之后,针对丛文辉的意见,再次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称:1、丛文辉称天涯公司知道涉案作品侵权的说法没有事实依据。涉案帖子是网络用户2002年上传的,只出现在体育版,而且很少人浏览,天涯公司未对该帖

天涯公司在庭审之后,针对丛文辉的意见,再次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称:1、丛文辉称天涯公司知道涉案作品侵权的说法没有事实依据。涉案帖子是网络用户2002年上传的,只出现在体育版,而且很少人浏览,天涯公司未对该帖进行编辑,所以天涯公司不可能明知这个帖子存在。2、丛文辉提交的第1307号公证书是伪造的。2010年9月27日天涯公司已删除了涉案帖子,而第1307号公证书显示是2010年10月29日公证的帖子,公证时帖子已不在天涯公司的网站上;该公证书的网页下方没有显示打印时间,而所有的网页在直接打印时都会显示打印时间,这说明该公证书不真实。丛文辉称其提交该公证书是因为法院要求一案一证,这种说法没有依据。3、丛文辉提交的第0319号、第1307号公证书均是伪造,且其已放弃了第0319号公证书,相关的费用不应作为合理开支主张。其在二审提交的第2294号公证书保全的是搜狗网站的页面,并且该公证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新证据条件,不应当被采信。上述三份公证书的费用均不属于维权合理费用。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于2010年11月10日开庭审理本案,一审庭审笔录显示,天涯公司在庭审时答辩称,其在天涯社区尚未搜索到涉案帖子,并且利用谷歌、百度等搜索引擎也未搜索到涉案帖子,故涉案帖子并未存在于天涯社区上。

在一审庭审时,丛文辉提交了第1307号公证书作为新证据,用以证明天涯公司收到法院传票后未采取措施删除涉案作品,直到2010年10月29日涉案作品仍在其网站上;还证明天涯公司利用涉案作品发布广告。第1307号公证书内容及其附件显示:2010年10月29日,在公证员的监督下,丛文辉使用公证处的电脑,利用搜狗搜索器,在其搜索框中键入“天涯社区天涯论坛体育聚焦”进行搜索;从搜索结果中点击第五条链接“体育聚焦-天涯论坛-天涯社区”,页面显示进入了天涯公司的天涯社区网站的体育聚焦版面;在该页面下端的论题搜索框中,键入搜索关键词“可耻的幸灾乐祸”;点击搜索框后面的“搜索”,显示的页面是“搜遍天涯体育聚焦”的搜索结果,搜索结果只有一项“球报:可耻的幸灾乐祸(转载)”,在该结果中显示的访问量为201次;点击该条搜索结果,打开的页面显示为在天涯社区体育聚焦版面中的涉案作品。天涯公司在庭审时拒绝对该证据进行质证,一审法院认为该证据符合新证据的条件,要求天涯公司发表质证意见,并同意该公司的请求,给予一个星期时间收集相关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2010年11月18日,天涯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对第1307号公证书的书面质证意见,表示不认可该公证书的合法性与真实性,并提出了四点质疑理由:1、公证书附件中网页下方未显示打印时间,与通常情况不符;2、公证书第9页显示只有一项搜索结果,与常理不符;3、公证书第11页,帖子的左边广告栏的广告不完整,广告的下半截未显现;4、公证书没有附同步的光盘保存网页内容,证据不完整。

2010年12月4日,丛文辉向一审法院提交书面答辩材料,对天涯公司的质证意见回应称:网页下方显示打印时间属于技术设定问题,可设可不设;搜索结果只有一条也经常见到,不违背常理;广告下端内容未显现的原因是网页上原本是如此,公证书第11页与第12页是自然连接、上下文连贯,说明打印没有问题;互联网证据保全对篇幅较小的文字作品一般不使用光盘。丛文辉还提交了在其他案件中使用过的两份公证书,用以证明自己的观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