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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湘天公司、湖南湘天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加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湖南江浙置业有限(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0
摘要:综上,湖南高院(2011)湘高法执异字第1号以及(2009)湘高法执字第14-3号执行裁定书的结论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

综上,湖南高院(2011)湘高法执异字第1号以及(2009)湘高法执字第14-3号执行裁定书的结论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复议人湖南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金龙

代理审判员  范向阳

代理审判员  张 元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丽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