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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秀支行、债权人中国信达(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0
摘要:申请复议人信达海南分公司的复议理由是:1.异议裁定对海秀支行主张的抵押权存续认定事实不清。海秀支行主张债权及抵押权的优先效力及优先受偿,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2.异议裁定违反法律对民事案件审理

申请复议人信达海南分公司的复议理由是:1.异议裁定对海秀支行主张的抵押权存续认定事实不清。海秀支行主张债权及抵押权的优先效力及优先受偿,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2.异议裁定违反法律对民事案件审理的相关规定。新疆高院将申请执行人经民事诉讼及执行程序执行回的被执行人偿债资产的拍卖款项,直接裁定给未经民事审判程序确认的“抵押权人”海秀支行,属以执代审,程序严重错误。

本院另查明,新疆高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信达海南分公司曾多次要求评估、拍卖涉案财产。海南分寸房地产评估事务所2008年12月10日作出的海分评字(2008)第12159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对涉案房地产的评估依据为《海南省定安县基准地价更新评估报告》等文件。钓鱼台宾馆未对新疆高院执行中拍卖其房产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一)关于海秀支行对涉案房地产的优先受偿权问题。1996年至2000年间,海秀支行向鸿扬公司发放借款10笔。所有贷款均以涉案房地产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取得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表、土地他项权利证书、房屋他项权利证书。本案所涉10笔借款到期后,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海秀支行从1996年至2010年每年均向鸿扬公司进行催收,鸿扬公司均签收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海秀支行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鸿扬公司进行催收的行为,依法产生导致原债权诉讼时效中断的后果。鸿扬公司及钓鱼台宾馆以涉案房地产作为鸿扬公司贷款抵押物抵押给了海秀支行,海秀支行对该抵押物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关于“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的规定,新疆高院所拍卖的其中六套房屋虽不是海秀支行的抵押物,但该房屋是建筑在所抵押的土地上,故对该部分房屋应视为海秀支行有优先受偿权。因此,异议裁定关于海秀支行对涉案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结论是正确的,信达海南分公司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二)关于对钓鱼台宾馆房产的执行问题。钓鱼台宾馆系独立法人企业,海秀支行对登记在钓鱼台宾馆名下的房地产并无实体权利,依法不能提出异议。(三)关于涉案房地产评估拍卖问题。1.新疆高院委托评估、拍卖,是委托海南高院随机选定评估、拍卖机构,程序公正;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政府2009年12月发布了《定安县城镇土地定级及基准地价评估成果报告》,而涉案房地产评估日为2008年11月,因此,只能按照评估时的基准地价确定,即依据海南省定安县国土环境资源局2004年7月发布的《海南省定安县基准地价更新评估报告》确定,涉案房地产的评估价格符合当时的市场情况。在拍卖价格方面,亦不存在成交价低于房地产基准价的问题。2.新疆高院给拍卖公司的委托书中除要求其发布公告外,还明确标的物保留价为2600万元。拍卖公司为了使标的物能够卖得更高价,以评估价为起拍价进行拍卖,因无人应价而流拍。之后,其以保留价为起拍价进行第二次拍卖,华田公司应价成交。虽然在拍卖程序上存在瑕疵,但拍卖公司的目的是要使标的物价值最大化,不损害当事人的利益,且成交价不低于保留价,故拍卖的结果应予维持。3.拍卖公司拍卖档案显示,海南瑞可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缴纳300万元保证金,有收款收据为证,尽管拍卖过程中海南瑞可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应价,但现有证据不能否认该公司参加了拍卖活动。无证据证实华田公司在拍卖过程中存在串通竞价或者其他恶意行为,其取得的拍卖标的物应受法律保护。因此,新疆高院在执行过程中拍卖涉案房地产在实质上并没有损害海秀支行的利益。海秀支行主张新疆高院所采取的评估、拍卖等执行行为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新疆高院(2012)新执二监字第2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复议人海秀支行、信达海南分公司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复议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申请复议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秀支行的复议请求;

二、驳回申请复议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金龙

代理审判员  范向阳

代理审判员  杨 春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丽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