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华润银行所提异议内容涉及执行行为异议和案外人异议两类不同性质的异议,依法应当按照相应的程序分别处理。浙江高院(2012)浙执异字第1号执行裁定对华润银行所提异议不加区分,一并作为执行行为异议进行审查,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不当,应予撤销。对华润银行所提异议应当由浙江高院重新审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浙执异字第1号执行裁定; 二、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金龙 代理审判员 范向阳 代理审判员 杨 春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丽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