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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龙头天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新导科贸有限公司、乔泽江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关于焦点二。证据1中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为供方“北京新导华达科贸有限公司”与需方“北京天龙亨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交货地为总后309医院。证据1中的设计变更洽商记录虽然为复印件,但其上“陈某某”的签名得

关于焦点二。证据1中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为供方“北京新导华达科贸有限公司”与需方“北京天龙亨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交货地为总后309医院。证据1中的设计变更洽商记录虽然为复印件,但其上“陈某某”的签名得到陈某某本人的确认,相关内容也是针对309医院病房楼扶手,且扶手与新导公司有关。证据1中的中国建设银行进账单和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可以证明北京天龙亨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新导公司支付了扶手款。证据6可证明309医院病房楼建成时间为2005年,并获得鲁班奖。证据7可证明309医院病房楼内扶手设施自该病房楼投入使用之日起至今未曾更换。证据11补充证明了309医院病房楼获得2005年度鲁班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综合考虑证据1、证据6、证据7、证据11和二审法院前往309医院的调查笔录,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可以认定新导公司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将扶手产品出售给北京天龙亨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安装于309医院病房楼。龙头公司在申请再审审查程序中提供的新证据1至3不足以否定309医院病房楼的扶手是由新导公司供货并安装的。龙头公司认可证据6公证照片中的扶手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一致,新导公司认可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一致。二审法院关于新导公司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开始生产和销售与涉案专利结构相同的产品、不侵犯涉案专利权的认定正确。龙头公司的相关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焦点三。因综合考虑新导公司提供的证据1、证据6、证据7和证据11以及二审法院前往309医院的调查笔录已经足以支持新导公司现有技术和先用权的抗辩主张,龙头公司关于新导公司提交虚假证据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推翻该抗辩主张,本院对龙头公司的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再进行审查和评述。

综上,龙头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龙头天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金克胜

代理审判员  郎贵梅

代理审判员  罗 霞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 博

责任编辑:国平